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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以工程款争议为主要内容,工程款计价方式争议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对司法实践中工程款计价方式的具体适用作出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2021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据此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及计价方法的约定,将直接决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合同价格形式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住建部2013年12月1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13条中,已将合同价款计价方式分为单价方式、总价方式以及成本加酬金方式。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也采用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价格形式。而在《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统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其他价格形式的合同价格形式进行分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计价方式




(一) 单价合同






1、定义




根据上述财建[2004]369号文,固定单价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单价合同是指承发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对比单价合同和上述固定单价的概念,可以发现,现行所称的单价合同即对应于之前的固定单价合同。由于固定单价其实并非完全固定,为了减少对固定单价的误解,现文件删除了“固定”二字。




2、何为“单价”




单价合同中所称“单价”为综合单价,即为完成每一项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在约定的条件和风险范围内是固定的,不再调整。在条件和风险范围之外允许调整,但风险范围及调整的方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约定。




3、单价合同的种类




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




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在实际中运用较多,目前国内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实施这种合同的标的工程施工时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计量并建立月份明细账目,以便确定实际工程量。




(2)纯单价合同




纯单价合同是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即可,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4、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3条的建议,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不论是在单价合同还是在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它决定了工程施工的绝大部分内容。




工程量按照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单价合同,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8.2条单价合同计量的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在计量计价时,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计量程序如下:





(图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计量程序)




对于采取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固定单价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参考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单价合同计量的方式进行计量。




5、单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单价合同只是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单价相对不变,并非是固定不变。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3.4.1规定,当风险在双方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内时,单价不予调整;当风险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和范围时,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单价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有: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信息;


(3)经批准变更设计;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


(5)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除此之外,承发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该等约定的情形应属于在缔约阶段可以预见到的风险。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当双方对于工程量偏差调整没有约定时,适用《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6.2的规定,即: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偏差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在物价变化方面,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时,应按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8.2的规定,当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该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二) 总价合同






1、定义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的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3条的建议,对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2、总价合同的种类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2)可调值总价合同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因此可谓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




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3、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情形



(三) 其他价格合同






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格形式除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之外,还有一种其他价格形式。其他价格形式一般包括成本加酬金和定额计价的价格形式。




1、成本加酬金合同




(1)定义




成本加酬金是指工程成本加合同约定的酬金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定义为: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加酬金模式下,项目以实际工程成本结算,承包人仅获得一定比例或固定的酬金,承包人并无足够动力去降低工程成本,较总价合同,发包人承担的经济风险更大。




目前国际上较为常用的成本加酬金计价合同范本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出版的《新工程合同》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选项条款E——成本补偿合同,英国化学工程师协会出版的《英国化学工程师协会Burgundy Book》也是成本加酬金计价合同范本,在一些工业项目中得到应用。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3条的建议,对于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种类




①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总包方对分包方支付的人工、材料、设备台班费等直接成本全部予以补偿,同时还增加一笔管理费用。此处“固定费用”是指杂项费用与利润相加的和,这比费用总额是固定的,只有当工程范围发生变更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时财允许变动。这种超出约定的范围是指在成本、工时、工期或其他可测项目方面的变更,一般规定浮度为上下10%。




②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与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相比,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项下所增加的费用不是一笔固定金额,而是总包方按照成本的一定比率计算的一个百分比,来计算分包方应得的份额。



③成本加奖金合同。奖金是总包方根据分包方呈报确认后的预算的成本概算指标制定的,概算指标可以是总工程量的工时数的形式,也可以是人工和材料成本的货币形式。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中,双方对概算指标约定一个底点和顶点,分包方在概算指标的顶点下完成工程就可以得到奖金,奖金的数额按照低于指标顶点的情况而定;如果分包方在工时或工料成本上超过指标顶点,就应该对超出部分支付罚款,直到总费用降低到概算指标的顶点为止。




除上述外,成本加薪酬合同还包括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薪酬合同、成本加补偿费用合同以及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等类型。




2、定额计价合同




住建部201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由此可知,一个地区所制定的定额标准标志着该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实际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则仅供参考。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也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定额作为合同计价和结算依据。






二、建设工程施工款计价方式


典型案解




1、未完工工程,将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格进行折算的方法,可通过鉴定计算工程量。




【裁判观点】在工程没有完工即予解除的情况下,因合同就已完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缺乏相应的具体约定,实际无法适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计算已完工程的价款。虽然从理论上讲,根据已完工程占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比例,将合同约定的包干价进行折算的方法,有违建筑行业特性,可通过鉴定进行计价计算工程量。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68号




2、双方约定采用当地已停止执行的定额标准作为结算依据,合法有效。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采用在本辖区已停止执行1998年定额作为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意思表示真实,并已在合同文件中对此做出了特殊约定,且该特殊约定优先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因此,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执行。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872号




3、约定优先采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应当优先采信专用条款部分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特别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采信解释顺序在前的文件约定。




【裁判观点】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解释,应当优先采信专用条款部分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特别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采信解释顺序在前的文件约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本变更为业主认可的、对原有总价的调整,分包人完成合同价的变更和调整,承包人没有理由阻止经业主确认的分包人的合同变更和调整。




4、招标文件采取固定单价,相关其他协议约定固定总价,且价格差别不大的,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情形。




【裁判观点】固定总价是在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基础上根据工程量计算得出,发承包双方的投标价、中标价、合同价并不完全相同,但价格之间并无特别具体的悬殊,因合同总价是根据固定单价计算得出,有关工程量需要双方磋商确认,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最后价格予以认定。在此情况下的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表述以及价格的调整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情形。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53号




5、双方会议纪要中对计价标准、计价方法作出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裁判观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对案涉建设工程区分为砖块与框架结构,并就计价标准、计价方法分别作出约定,各方已达成合意,应当按照会议纪要中各方当事人的约定计算工程款。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706号




6、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原定固定单价计价标准无法适用。




【裁判观点】合同价款采用以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乘以建筑面积作为固定合同价,承包人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承包人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如仍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作为已完工工程价的计价单价,则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合同解除时未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固定单价的计价法已无法适用。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7、合同约定总价包干,未对建设分部分项工程约定计价标准的,工程未完工而解除合同的,不能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合同总价包干,但未就涉案工程所包含的分部或分项工程相应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逐一作出具体约定,在工程没有完工即予以解除的情况下,因合同就已完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缺乏相应的具体约定,实际无法适用按照计价标准、计价方式计算已完工程的价款,可根据鉴定结果以及建筑行业交易习惯,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款。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68号




8、施工合同约定可调价款的,双方就变更合同价款另行签订的协议不背离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裁判观点】在中标合同之外双方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就工程款付款事项进行约定,而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合同价款,双方采用的是可调价款,即在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等事项存在的情形下,双方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故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对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条款进行适当变更,并未背离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57号




9、省级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属于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以约定为准。




【裁判观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属于指导性文件,不是强制性规范,其规定的内容均蕴含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优先使用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对可调价材料部分价款调整作出具体约定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该约定执行。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38号




10、承包方中途退场时,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的,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按照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计算。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固定单价,指的是每平米均价,针对已经完工的工程。如承包方退场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如何计算此种情形下的工程款,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一审判决先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约定的面积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再通过造价鉴定计算得出承包方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计算出的比例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确定承包方应得的工程价款,此种计算方法,能够兼顾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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