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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税款缴纳罪是双方(逃避缴纳税款罪构成要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开具后,当事人袁某某千方百计逃避缴纳欠税款并试图出国,上海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申请对袁某某实施限制出境措施。最终,袁某某因逃避缴纳税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4年9月,上海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查实R公司减持法人股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涉案税款达800余万元。税务处理决定书开具后,当事人袁某某千方百计逃避缴纳欠税款,该局经上级机关批准,向上海市边检部门提出,对袁某某实施限制出境的措施,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移送查处的首例逃避缴纳税款罪案件。


接到举报 实施稽查


前不久,第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R公司于2001年9月~2002年1月期间从拍卖行取得3个法人股,2007年出售全部股票取得的转让收入以及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均未申报纳税。该局迅速制定检查方案,展开行动。


拒不配合 外围取证


检查人员联系了袁某某,但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袁某某拒不露面,并将检查人员拒之门外。检查人员找来居委会工作人员调解,袁某某还是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检查人员随即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稽查局接受询问。多番努力后,袁某某到该局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R公司购买了3个法人股,没有其他经营业务,也没有账册凭证。最后,袁某某称自己高血压犯了,一走了之。随之,检查人员多次电话联系,他都拒绝接听。


面对拒不配合的袁某某,检查人员决定从外围调查入手。他们到多家银行调查取证,走访证交所、证券公司等,核实R公司法人股登记买卖的情况。他们还到公证处获取了R公司将法人股全部转让给袁某某的公证资料。通过多部门协查,检查人员掌握了袁某某购买法人股的第一手资料。


鉴于R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没有会计账册及凭证,检查人员对R公司应纳税款进行了核定,决定向R公司追缴各类税款800余万元。


逃避执行 限制出境


第一稽查局对R公司开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但袁某某拒收。检查人员将其邮寄至袁某某可能的居住地,邮寄送达回执单上的签名是“查无此人”。检查人员采用其他方式通知,也未得到袁某某的任何反馈信息。在多种送达方式均无法确定是否已有效送达本人的情况下,该局在上海财税网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R公司仍未及时缴纳欠税款。


税警联手 真相大白


最终,袁某某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袁某某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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