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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转让保险代理公司流程(保险代理应注意什么问题)




大家听说过保险保障基金吗?




保险保障基金,由各家保险公司公司缴纳形成,根据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官网披露,目前的基金规模达到了1829.98亿。







这笔钱是用来干什么的呢?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什么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说白了,保险保障基金,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




由各家保险公司缴纳费用组成,一家保险公司出了事,就由保险保障基金出面予以救助。




迄今为止,保险保障基金共出应注意面了三次,前两次是新华人寿、中华联合财险,分别投入29亿、60亿元,这两次均实现了溢价退出。




第三次,就是大家熟悉的安邦保险集团,这次投入了608.04亿,不是个小数深圳目。




不过,在安邦保险改名大家保险重回正轨后,保险保障基金却未能脱身,两次股权转让均以延期结束。







此外在2020年7月份,银保监会宣布对华夏人寿,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实施接管,期限1年。




2021年7月到期后又延长接管期限1年,目前已经核定资产,摸清风险。

什么






而未来是否需要保险保障基金救助,仍不得而知。




如果真的需要,这四家保险公司接管前的资产已经过万亿,对保险保障基金而言可能存在一定压力。




在这保险种背景下,今年的1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代理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咱们来看看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办法有哪些不同。




1)缴费规则改变


根据2008年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公司按照业务收入的固定百分比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而新规提及了基准费率 风险差别费率。




简单理解就是:风险高的保险公司,要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这就和有病的人,买保险时保费会更贵问题是一个道理。




2)重疾险、意外险可以转让


关于保险合同转让,法律上一直有个空缺。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流程撤销或者被依法宣代理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只注明了人寿保险可以被转让。




而根据国标《保险术语》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年金险是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我们一般也视为人寿保险。

问题






那问题来了:




其他人身保险怎么办?




比如重疾险、百万医疗险、长期护理险、意外险,这些在保险公司破产之后,还能被转让吗?



深圳

业界对此也是争论不休。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倒是给出了解决办法:




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险、年金险都能被转让。







这下子,买了重疾险的人也不用再操心了。




值得注意的是,多了两个字:长期。




这就意味着:




短期重疾险、短期百万医疗转让,短期意外险(保障期限一年期且不含保证续保条款)无法被转让。




那这些不能被转让的保险怎么办?




还是按原来的方式,由保险保障基金予以救济,具体规则如下:







个人保单,5万元以内的保单利益全额救助,超过5万元的部分,90%救助。




新规定对保单利益也给出了解释: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保费流程或现金价值救助。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保险金予以救助。




3)万能险保险、投连险另行规定


万能险和投连险,保障功能较弱,更多的是用于理财。




在安邦保险经营过程中,就曾发行了大量理财险,承诺了高达5.1%的利率,并对外宣传保本保息。




当安邦被银保监会接管后,这些理财险也是按照合同或销售时约定的利率予以兑现。







毫无疑问,保险转让公司这种激进的销售策略给保险公司自己带来风险的同时,最终还需要由保险保障基金出面买单。




这种行为,不该得到支持,也不利于培养理性的投资人。




所以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写明了应注意“另行规定”。







以后可能是按照实际的投资收益来予以兑付,打破刚兑规则。




虽然这还只是份征求意见稿,但从大方向来看,缴费和救助的规则都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了,对于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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