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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一般精神损失费是多少)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现实中,公民无罪被关押,或者因受其他国家机关人身自由限制等,造成了精神、名誉的损失,后果非多少常严重,要达到精神赔偿的法定条件下,将获得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达到“后一般果严重”,要进行国家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精神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损失费的解释》第7条规定,如果赔偿有下列四大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第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在社会现实中,一些公民,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等进行调查,如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进行羁押,羁押在看守所等特定的场所,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在移交检察院起诉的过程中,检察院不予赔偿起诉,或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检察精神院提起公诉的过程中,法院又判决无罪释放的情形下,如果被羁押六个月以上的人,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第二,经过鉴定,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一般或者残疾。主要是在案件侦办、调查、羁押、起诉等过程中,由于刑讯逼供或其他形式,受害人受到了肢体的损害,而且,经过鉴定,达到了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的程度,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第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注意,这里是两个法定的条件,首先是经过鉴定,达到了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而且是侵权行为存在着直接关联,比如,办案人员采取非法的手段,导致是相关被害人造成精神残疾,如果受害者自身原来就存在精神残疾,则不在国家赔偿之列。


第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注意,这里也是说明损害情况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上述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是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总之,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中,对于涉及精神赔偿的,必须是对公民个人的合法利多少益造成侵害,才可能获得国家赔偿。


对此法律规定,你损失费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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