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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年费会计处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抵扣)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减。


相关财税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没有简易计税项目或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控技术维护费等科目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或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计入的对应科目;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计入支付技术维护费入账科目。


【例】2019年5月,A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90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3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7910元,取得进项税额100元 。


销项税=7910/1.13*0.13=910元;进项税=100元


Ⅰ. 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490


贷:银行存款 1490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330


贷:银行存款 330


※2.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款技术维护费等科目


※3. 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后期有简易计税项目,用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时,建议红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未抵减完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红字)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


需要提醒的,一般纳税人抵减的纳税期只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包括在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内,防伪税控设备维护费公司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4. 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跨年结转,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余额结转该科目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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