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没有签字,怎么就成了公司的股东?”生活中时常会有这样的事发生。
近日,西安市未央名录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在申请公租房时,发现自己成为被告某公司的股东。因李某对此并不知情,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并非被告公司名录的股东,并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法官调查发现,2016年,原告的身份证曾丢失,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挂失补领。对于被告公司,其并未实际出资、未在公司任职、未参与公司经营,工商登记材料上的签字也并非其本人所签,更无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工商注册示,被告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最终大型企业,依法判决原告并非被告公司的股东,并判令公司被告公司公司配合原告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据审判法未央区官介绍,因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材料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设立公司时股东也不需要实际到场,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冒名登记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方式进行冒名登记,被冒名的形式也多大型企业种多样,既有被冒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也有伪造他人签字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工商注册会决议的,而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可能未央会因公司债务而面临被债权人起诉的风险,不仅侵害了被冒名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法官介绍,未央区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从当事人在工商登记材料中签名的真实性、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和盗用、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是否存在恶意诉讼免除股东责任情形等方面进行严格未央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被冒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