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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没分红(自然人股东如何退出)




前言


首先,我们来看个案例


徐绘球与淮安市东土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该案例是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3日作出(2019)苏0812民初640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案情为原告徐绘球向被告淮阴市东土快餐有限公司出资,淮安市东土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徐绘球发放了股权证明书,并于后9年按时支付红利。但从2011年后再未发放过红利。被告淮安市东土大酒店有限公司辩称1、徐绘球无权以股退出东或出资人身份向被告公司主张分红权利(依据工商档案,徐绘球并非被告公司股东);2、股东要求分红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


江浦区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收据、股权证明书、企业信息,认可了原告的股东资格。但是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亦未能提供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故而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这份判例符合法院判决具有法院判决的逻辑自洽。法院通常以三段论来进行论述,先说明红利的分配需要满足实质合伙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为《公司法》或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其次再指出原告并未提交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最后以未满足形式要件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


图片来自于网络


我们创业者朋友看到这样的案例,往往会觉得意难平。对于创业者来说,设立公司、开办企业的目的是什么?是希望能在实现个人价值时能同时能将企业获得的盈利转化为个人分红,从而增加自己的个人财富。然而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因而盈余分配(分红)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院系统对于公司内部分红决策的干预持审慎的司法态度,立法精神也是尽量避免司法干预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原则上认为盈余分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分红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合伙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也就是说股东分红之诉虽然没有提交具体的分配方案,但是有证据证明别的股东违法将公司利润转走,导致公司无利润可分,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分配方案,法院也可以强制公司分红、追缴被转走的利润,并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约定分配比例分配利润。




我们再来看个最高院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该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如何出(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二审民事判决股东书。


该案中,原告居企业立门业公司诉请太一热力公司分配盈余,同时认为,李昕军利用其太一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和控股股东身份,滥用职权,不但拒绝利润分配,严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应当对太一热力公司向居立门业公司分配的利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李昕军同为太一热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一没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居立门业公司同意,转移公司利润,给居立门业公司造成损失,属于太一工贸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符合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最终判决太一热力公司向居立门业公有限司支付盈余分配款与利息;如太一热力公司到期不能没履行由李昕军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例说明,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分红,但需要证明以下两点:1. 证明公司存在盈利,满足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2. 证明其他股东存在滥用表决权恶意自然人不分红,同时自己却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形,致使股东权益受损。


法律关系梳理


我们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在我们通过一张思维导图来讲解分红的知识股东点,希望各位朋友能有所了解,从而对你有所帮助。




林律师绘制




结语:


分红是股东的权利,但是实务中,大股东或者实控人利用其享有的表决权优势恶意不分红如何甚至损害股东利益的纠纷在实务中时有发生,小股东或者投资人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无法获得预期分红,最终影响投资目的实现。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也了解了分红权救济需要费时费力,且诉求依然有被法院驳回的可能,林律师建议股东们能做好事前权利保障的设计与事中证据收集。


事先约定


首先,在公司成立之初通过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对分红的条件、时间和流程进行详细约定。虽然《公司法》第37条将公司利润分退出配方案列为股东会的职权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在利润分配前一定分红要通过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在企业章程中直接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并规定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时可以不另行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而直接分配利润。


巧用一票否决权


其次,设置对于分红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条款。利润分配事项虽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但并非法定的特别决议事项,设置小股东在有限分红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事项,可在大股东不予分配利润时通自然人过行使否决权保障自己的权利。


提前设置退出机制


另外,在股权协议中约定若公司出现公司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但却不分配利润时有权要求大股东或者实控人受让其所持股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从而确保在分红有障碍时以合理价格顺利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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