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甘肃省水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

甘人社通〔2021〕26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水利厅


2021年7月9日






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水利人才队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具体包括: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节约用水、河湖管理、农村水利、水库移民、水土保持、水利造价、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利信息化等有关基础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推广与咨询以及科技教育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节约用水、河湖管理、农村水利、水库移民、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利信息化等规划、勘测、工程设计、试验检测、概预算、咨询评估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监理、试验检测、测量监测、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生产运行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管理、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节约用水、河湖管理、水文、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库移民、抗旱防汛、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利信息化、招标代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次,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以及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水利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及经批准的省属、市属艰苦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及艰苦单位有效。鼓励基层或艰苦单位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条件标准,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第八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科学精神、新时代水利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水利工程领域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专业能力强,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或公开出版、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具有独立开展本专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发明创造的能力及成果。


(四)全面、系统、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负责本单位或行业技术工作,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五)是全省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需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技术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作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属、市属单位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帮扶经历,参加对基层技术帮扶或指导的经历(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计入基层工作经历。省属、市属单位在县(市、区)以下基层或艰苦地区设立工作站点的,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相应工作站点的中、长期工作经历计入基层工作经历(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省属、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受上级部门安排,出国向贫困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经历,计入基层工作经历(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省属、市属单位人才援藏、援青、援疆工作的经历,计入基层工作经历(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主持(前3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6项至少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6项至少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科技奖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6项至少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6项至少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6项至少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2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6项至少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3次;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6项至少1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纳1项;或获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1次;或上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2.主持完成省部级下达的水利科研、勘测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大型项目2项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中型项目4项,通过相应部门批复实施、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第1名),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转化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国家部委列为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2项,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上部门组织的验收(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6.主持编写的行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等有2项以上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并批准实施。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8.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获市厅级表彰2次。


10.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1.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2.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期刊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第1-6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单项可累计计算;第7-13项,单项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破格申报需有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二条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1-6项至少1项)。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本专业领域能够发挥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专业能力较强,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工作;或担任中小型及以上项目的专项负责人;或主持中小型及以上项目全过程。能够解决项目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技术难题,有协调各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或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省属、市属单位及省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三十条 基层工作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属、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帮扶经历,参加对基层技术帮扶或指导的经历(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计入基层工作经历。省属、市属单位在县(市、区)以下基层或艰苦地区设立工作站点的,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相应工作站点的中、长期工作经历计入基层工作经历(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省属、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受上级部门安排,出国向贫困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经历,计入基层工作经历(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省属、市属单位人才援藏、援青、援疆工作的经历,计入基层工作经历(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特殊岗位工作的能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交流。确需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技术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主持(前5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省部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三等奖(第3、4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2项至少1项);或主持(前6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2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2项至少1项);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


4.其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2项至少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1-12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2项至少1项);或获县(市、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2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12项至少1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采纳1项;或获市厅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1次。


2.主持制订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3.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编写完成的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专业成果报告,大中型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2项,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4.主持编写的标准、规范、规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等1项或工法1项被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发布实施;主持编写的环境评价、岸线划界、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移民规划大纲等各类专业技术报告2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5.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的水利工程招标、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规划等被采用,大中型1项或小型2项;主持编制的标书被采纳,大型1项或中型2项或小型3项。


6.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县(市、区)级以上业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2项(以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为准)。


7.主持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运行管理,水资源保护利用、河湖管理等规划,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运行调度实施方案,水污染、抗旱防汛等应急预案2项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或在日常业务工作、技术工作中完成能体现相应业绩和技术水平的各类成果2项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


8.作为项目经理或专项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完成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监理项目,大中型1项或小型2项,并通过验收。


9.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方法、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评价工作2项,取得相应成果;或完成水情年报、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年报、河流泥沙公报、水文年鉴、水文和水情资料收集整编2项,被相应部门认可采用。


10.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第1名),上述专利或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转化实施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1.主持完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12.主持完成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相应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5万元;或完成的(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13.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万亩以上灌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在水利管理单位从事水资源管理、城市供水、农村饮水等工作10年以上,且运行良好,无责任事故。


14.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5.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省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8万字以上(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6.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17.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3次以上。


18.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9.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20.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市、区)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21.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第1-12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单项可累计计算;第13-21项,单项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破格申报需有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1-12项至少1项)。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三十六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中小型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管理等工作;或担任小型工程及以上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主持小型及以上项目全过程。


(二)参与中小型以上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小型工程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参与水利科研、技术推广、水利管理、水资源、水环境、节约用水、水文、抗旱防汛、河湖管理、农田水利、水利统计、水利咨询评估、测量检测、水利项目稽查检查、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电站、水库移民、水利信息化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三十七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四)具备中专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提供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其他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高质量工作总结1份。


第四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需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技术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2项业绩1项;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县(市、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6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第1-12项至少1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采纳1项;或获县(市、区)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1次。


2.作为参与人员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前2名发明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3.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省部级以上至少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或县(市、区)级3项以上;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县(市、区)级1项以上,并通过结题验收。


4.参与完成的水利科研、专业规划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测等成果报告,大中型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2项,并经相应部门审查验收或批准实施。


5.参与完成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施工规程、行业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等2项,并被相应部门采用发布;编写的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岸线划界、移民规划、防洪影响评价、河湖健康评估等能体现相应技术水平的各类报告、方案、预案等2项,并经相应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


6.参与完成的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规划、标书等被采用,大中型工程1项或小型2项。


7.参与县(市、区)级以上业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1项(以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为准)。


8.参与完成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监理项目,大中型1项或小型2项,通过验收。


9.参与完成的中小流域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方法、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评价工作2项,取得相应成果;或完成水情年报、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年报、河流泥沙公报、水文年鉴、水文和水情资料收集整编2项,被相应部门认可采用。


10.参与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建设及运行管理,水资源利用、河湖管理等规划,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运行调度实施方案,水污染、抗旱防汛等应急预案2项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


11.参与完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12.参与完成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相应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万元;或完成的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13.参与完成灌区的年度用水管理计划制定,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和实施小型以上水库的运行管理,水资源管理、城市供水、农村饮水等工作5年以上,且运行良好,无责任事故。


1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15.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或县(市、区)级以上部门表彰1次。


16.受聘为市级学术期刊编委1年以上。


17.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18.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2次以上。


以上业绩条件第1-12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单项可累计计算;第13-18项,单项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三条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1-12项至少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后,3年内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


第四十七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单位(部门)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八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作支撑;“基层工作经历”指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工作经历或帮扶基层的工作经历即可。基层工作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本条件标准中的“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报告等的主要起草人(前2名)。“专项负责人”指项目、课题、工程等的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报告编写、水文、地质、规划、水工、水机、电气、金结、制图、概预算等专业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十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级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五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职称,具体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21〕9号)执行。


第五十二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是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且在职在岗3年以上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五十四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岗3年及以上)实名举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五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五十六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水利部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第五十七条 各类采纳、采用、认可、推广以及主持、参与的项目等,应有正式的依据。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相应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等;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主持、参与的项目应有相应批复及验收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