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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收滞纳金判决(税收滞纳金超过税金的法院判决案例)


对于牟洋的疑问,吉林省公安厅未给予回答。6月15日,牟洋委托律师向吉林省公安厅法制办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牟洋代理律师吴迎成表示,吉林省公安厅的说法不能成立。


自十年前离开看守所后,54岁的吉林商人牟洋一直奔波在向公安机关“讨债”的路上。


牟洋原是吉林省吉林市凌山塑料包装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凌山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牟洋以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对凌山公司判处罚金250万元。


牟洋被逮捕当天,吉林省公安厅办案人员提走凌山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现金2000万余元,并出具了吉林省公安厅扣押清单。但这笔扣押款,自判决生效后至今仍未归还牟洋。


2015年6月15日,牟洋委托律师向吉林省公安厅法制办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材料。要求吉林省公安厅返还扣押款,并赔偿其职工安置费、停业损失共计6400万余元。


6月16日,吉林省公安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吉林省公安厅已收到牟洋的申请材料,将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牟洋一事吉林省公安厅早已知晓,但因其除了要求返还扣押款外其余诉求过高,未能协商成功。我们也很欢迎牟洋能通过司法途径讨要其款项。”吉林省公安厅一董姓工作人员称。


法院检察院十年前促还未果


牟洋告诉记者,凌山公司2000年由他投资成立,为吉林石化的配套企业,因企业产品全由吉林石化包销,效益非常好,曾被评为吉林市明星福利企业。


2004年5月26日,牟洋突然被警方刑事拘留。牟洋称,在审讯中他才知道抓捕他的警察属“吉林省公安厅打击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


一个多月后,牟洋因涉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记者从一份“吉林省公安厅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发现,2004年6月30日,吉林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队扣押了凌山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现金2200万余元、美元27万余元,港币81000元。


2005年8月5日,吉林市高新区法院以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牟洋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凌山公司判处罚金250万元。


牟洋告诉记者,他接受了一审判决,并未上诉。


官司已了,但由此引发的一笔扣押款项纠纷却至今未得到解决。


2005年9月28日,吉林市高新区法院在给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的一份凌山公司剩余款项处理意见书中称,法院已从先期扣押款中执行150万元人民币,凌山公司又交纳了100万元人民币,此案终结,剩余款项应依法退还凌山公司。


2005年10月8日,吉林高新区检察院在给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的一份扣押款项决定书中称,凌山公司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随卷移送扣押款计人民币400余万。经审查终结后认定涉案税款合计为1600万余元,已罚没160万元上缴财政。法院判处罚金执行后,剩余扣押款项应退还被告单位法人代表牟洋本人。


然而牟洋拿着这两份材料,却一直未能要回他此前被吉林省公安厅扣押的2000余万元。


警方称扣押款未随案移送


在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做出的起诉书中,附有一份“吉林省公安厅扣押、吉林省财政厅罚没被告人牟洋现金2020万元的进账单”。


记者发现,在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于2005年3月18日做出的起诉书中附有一份“吉林省公安厅扣押、吉林省财政厅罚没被告人牟洋现金贰仟零贰拾万收据。”


对此,吉林省公安厅解释,公安机关在侦查凌山公司偷税案时发现,2000年12月至2001年11月,牟洋经营另一吉林市中江化工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江公司)期间,3次在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购买债权,在吉林市进行收债获取巨额利润,未缴纳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核查认定中江公司偷逃税510万余元,于2007年9月18日补征税款,追缴滞纳金139万余元。同日,该局又拟对中江公司处未缴税款的2.5倍罚款,总计1270万余元。


“2004年6月30日,由于办案人员尚未得知其偷税具体金额,便把包括凌山公司在内的牟洋账户中全部款项2000余万提走。”吉林省公安厅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对此,牟洋并不认可,他表示中江公司法人系其前妻,并非自己经营,“为何中江公司偷税要扣凌山公司的钱?”


对于牟洋的疑问,吉林省公安厅未给予回答。


起诉公安厅未获立案


2005年8月5日,牟洋离开看守所。开始了“讨债”之路。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对牟洋反映的问题给予回复,称已转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处理。


2011年12月29日,吉林省纪委向中央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做出《关于牟洋反映有关部门未予归还扣押款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称“正组织人员对省公安厅扣押2000余万元问题作进一步调查,并于近期将结果上报”。


然而截至记者发稿,上述款项仍未归还牟洋。


2015年5月21日,牟洋委托律师将吉林省公安厅起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5月28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6月15日,牟洋委托律师向吉林省公安厅法制办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材料。要求吉林省公安厅返还扣押款,并赔偿其职工安置费、停业损失共计6400万余元。


采访中吉林省公安厅告诉记者,自2007年以来,牟洋就吉林省公安厅扣押款问题多次提出个人诉求。吉林省公安厅对此案高度重视。


被扣押10年之后,终于迎来转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再对中江公司罚款2.5倍。2014年10月23日,吉林省公安厅接到该局复函后,决定将扣押款项全额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所涉税款及滞纳金由牟洋依法自行交纳。


“但牟洋要求吉林省公安厅全额返还扣押款2020万元、出面协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免除其应缴税款510万余元和滞纳金139万余元、赔偿其企业损失等诉求过高,协商未果。”吉林省公安厅一工作人员表示。


牟洋代理律师吴迎成表示,吉林省公安厅的说法不能成立。吴迎成说,2005年8月5日,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结案,就证明了公安机关超额扣押涉案财产是违法的,吉林省公安厅就应当立即返还。


“吉林省公安厅不返还与推延返还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由此给当事人带来的低价拍卖,停产停业,职工安置等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迎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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