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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四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日常工作中单位可能会因为某些员工生病、生活困难等特殊原因,为该员工发放一些补贴。 发放补贴有很多种方式,但是哪一种方式更节税呢?下面我们来学习一下。



1、老板自己先从公司借款出来,再以个人名义发放给员工。


面临的税务风险是:年底未还,会视同分红有20%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特别注意两个政策的主体的差别,实践中很多企业忽略了这个问题,导致适用政策的错误。



2、以工资奖励补贴形式发给该员工


面临的税务风险是: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并且该补贴纳入社保基数缴纳社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以困难补助形式发放给员工


在这种方式下,免征个税,也不需要纳入社保基数缴纳社保。是最为节税的一种方法。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但要注意: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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