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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驾校主管税务机关(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马鞍山一年过6旬男子,在进行科目二倒车入库考试时,因为紧张出现不适症状,最终不幸离开人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男子家人在悲痛之余将驾校以及车管所起诉至法院,认为驾校和车管所没有尽到救助等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近日,马鞍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男子考试时猝死 家人状告驾校和车管所


63岁的张明(化名),打算考个驾照。2020年6月24日,他经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合格,报名参加了由马鞍山某某驾校有限公司举办的C1手动挡驾照培训班。2020年10月28日,张明参加由驾校安排的,并由车辆管理所组织的科目二考试。


同日上午9时20分,张明在车辆管理所院内开发区,驾驶考试车在进行倒车入库过程中,其突发疾病双手抽搐、表情痛苦。随后车辆管理所巡查人员赶来,绕行观看该考试车内后,打开副驾驶车税务局门,并由下一个进场的考试学员解开张明身上的驾税务局驶安全带,把张明从该考试车驾驶室里抬出来,并由该学员主管进行了约数分钟的现场施救。


后120急救车将张明送往医院救治。同日10时49分,张明被宣告身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心源性猝死)、高血压病。


事发后,张明的家人将驾校以及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30%责任,赔开发区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其家人认为,机动车学习、考试是容易让考试人员产生紧张情绪和状况以及诱发疾病的,作为培训机构的驾校、作为组织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在学员考试、培训过程中,应当要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驾校应当配置相应的急救人员和急救设施,并对学员进行安全防护和急救措施培训,在张明进行案涉科目二考试时,更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和告知。驾校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车管所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学员在考试当中造成的人体损伤、突发疾病等,要有预见,安排相应的现场急救人员随同考试,现场要有急救的设主管备药品,但本案车辆管理所并未经济技术尽到安全保障和救助的义务。


一审:驾校和车管所均有疏漏过错


车管所认为,张明发生意外后,车管所尽到了必要的安全经济技术保障义务,包括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前,就地寻找学员(护士)参与现场救助。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场地配备专业医护人员随同考试。张明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出现的心源性猝死,是无法预判和防范的,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


驾校认为,张明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驾校、车辆管理所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驾校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张明是因自身身体原因突发心源性疾病猝死,虽与驾校、车辆管理所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机动车学习、考试极易让学员、考试人员产生紧张情绪和恐慌等诱发疾病或者驾车意外,作为培训机构的驾校和组织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在对学员和考试人员进行培训税务和考试时,更应充分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驾机关校缺乏对张明有可能发生身体损伤、突发疾病等事件的预见、没有对参加考试的学员张明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税务突发疾病的预防或危及生命安全的防范等意外事件的提醒和注意,在张明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安全的意外时,无法或不能于现场实施必要的紧急自救措施。因此,驾校对张明的死亡在施救方面,存在疏漏。法院认为,驾校应负10%的责任。


车管所由于缺乏预见,也没有安排相应的现场急救人员随同考试,没有专业医护人员现场实机关施必要的紧急救治措施,故车辆管理所对张明的死亡在施救方面,存在疏漏。法院认定,车辆管理所应负20%的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驾校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车驾校管所赔偿15万余元。


二审:均没有过错 两被告分别补偿10万


驾校和车管所均提起上诉。


马鞍山中院二审认为,无论是张明本人,还是驾校、车辆管理所均不能预见张明在科目二考试过程中因考试紧张、恐慌诱发疾病产生意外猝死的风险,对这一结果,双方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对教练场地、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并非指培训机构在学员考试过程中应当配备急救设施及急救人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未要求考试场所应当马鞍山配备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审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考虑到张明疾病系在学习驾驶考试过程中发作,该意外事故导致张明家庭受到伤害和损失,基于社会公平理念,从诚信、互助、济困出发,酌定驾校、车辆管理所各分担10万元的损驾校失。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马鞍山,驾校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马鞍山市车辆管理所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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