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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肇税二稽处〔2021〕30号


肇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00MA******G65)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对你公司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5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34023511-34023530、56203537-56203556、56091100-56091119、56100826-56100845,56314246-56314255、56113558-56113587,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25424027-25424056、25366508-25366537、25507711-25507723、25507728-25507734、25507736-25507740、02193171-02193200,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25826646-25826675,发票金额合计26,103,938.61元,发票税额合计4,437,669.6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2刑再1号];


2.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肇庆***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和金三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等资料;


3.你公司基本资料、实地核查报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5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4,437,669.64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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