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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9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湘国土资函(2016)10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新型城镇化离不开土地和资金,增减挂钩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置换用于城镇建设,可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缓解新型城镇化用地指标不足的矛盾;通过复垦指标有偿使用,获取的收益可以为新型城镇化中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积累部分资金,发展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统筹城乡发展。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对有效化解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指标不足和资金短缺矛盾的重要意义,把增减挂钩工作作为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推手,以城带乡,助推新型城镇化。


二、工作任务


(一)一年全面铺开。各县(市)要在一年内完成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调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库(2016-2020年)建设,一个以上乡(镇、街道)(含一个,下同)拆旧区的拆旧复垦工作。


(二)两年初见成效。各县(市)要以增减挂钩为平台,选择典型,两年内集中力量完成三个以上乡(镇、街道)拆旧区的拆旧复垦工作、一个以上新型城镇化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三)三年大见成效。到2018年,各县(市)要以增减挂钩为平台,完成项目库中50%的项目拆旧复垦工作、三个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坚持以点带面,发挥示范效应,使增减挂钩成为化解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和资金短缺矛盾的新常态性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增减挂钩项目区的设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型城镇化规划相衔接,做到多规融合;要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新用地比例,以增减挂钩的形式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预留规划空间,引导农民入驻集中居住区;要按照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整治空心村的要求,促进小城镇发展,打造美丽乡村。


(二)保护耕地。要强化复垦耕地数量和质量管控,保证增减挂钩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加强复垦耕地地力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条件的,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禁止擅自将复垦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加强挂钩建新区选址论证,避让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鼓励有条件的增减挂钩项目在拆旧区和建新区间实施耕作层剥离。


(三)农民自愿。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作用,尊重农民意愿,明晰产权,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项目申报时,必须附具征求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情况、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在旧宅退出方案、安置区选址和建设方案、收益的分配和用途等方面,实行听证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项目实施前农民同意、项目实施中农民参与、项目实施后农民满意。


(四)因地制宜。开展增减挂钩工作,要与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农村转移人口相协调,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配套,支持新型城镇化中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量力而行;要选择基层领导班子强、群众积极性高、有复垦潜力的乡(镇、街道)先行启动,积累经验,逐步开展。


四、政策要求


(一)指标有偿使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优先预留农村发展用地、安置用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和不少于15%的全县(市)农民建房统筹指标,节余指标调剂给城镇建新实行有偿使用,由所在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用于经营性土地报批。收购价格不超过当地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之和的4倍,纳入土地报批成本。其中用于中心城区的建新指标不得高于45%。


在符合国家、省复垦指标跨县(市)有偿转让有关规定和优先保障本县(市)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各县(市)可申请将部分复垦节余指标在株洲市区有偿转让使用。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要建立增减挂钩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购资金按拆旧复垦成本和净收益两部分管理使用。拆旧复垦成本按实际复垦面积核定,包括复垦费、拆旧工作经费和拆旧奖励费。复垦费最高不超过1.3万元/亩,具体按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拆旧工作经费不超过收购资金的5%,按实际复垦面积计算,最高额不超过0.5万元/亩,其中乡(镇、街道)60%,国土资源部门40%;拆旧奖励费是对村民自愿退出“一户一宅”之外的旧宅和原土地使用人自愿退出废弃的工矿用地,按不同的标准给予的奖励,由乡(镇、街道)组织发放。收购资金扣除拆旧复垦成本后的净收益不得低于收购资金的50%。净收益和复垦指标跨县(市)有偿转让价与原收购价的差价收益全部返还农村,专项用于新型城镇化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退出旧宅入驻集中居住区的建新补助,村民入驻集中居住区必须符合国家“一户一宅”的有关规定。


(三)规范项目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选址、实施方案报批、实施管理、验收、备案等程序按省原有规定执行。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报批前,乡(镇、街道)应编制拆旧区拆旧和集中居住区建设实施方案,报经增减挂钩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编制项目复垦指标收购方案。拆旧区拆旧和集中居住区建设实施方案、复垦指标收购方案一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申请将部分复垦节余指标在株洲市区有偿转让使用的,经增减挂钩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施过程中,拆旧区和建新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局部变更的,各县(市)必须事先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作出一次性变更批复。拆旧区局部变更规模应控制在项目批复规模10%以内,建新区局部变更规模应控制在项目批复规模20%以内,超过此规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审批。以农村宅基地为拆旧区的,在拆旧阶段可预支30%的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拆旧区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不得用于小城镇建设和其它与拆旧区无关的农民社区建设。


(四)整合力量推进。以增减挂钩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项目整合、各计其功、成果共享”的原则,在增减挂钩项目区聚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公路村村通、农村引改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农村易地扶贫搬迁、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点搬迁等各类涉农资金,共同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区新农村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规范引导社会资金依法、有序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减挂钩在株洲市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增减挂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日常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增减挂钩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增减挂钩工作的指导、监督、拆旧区复垦、复垦指标管理使用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增减挂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拆旧区拆旧和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共同努力,确保资金投入到位,组织实施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共同推进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发挥基层作用。各县(市)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责任主体作用和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作用,调动基层和村民增减挂钩的内在动力。要安排好基层工作单位的工作经费,做好充分耐心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强调村民自愿,对自愿退出旧宅和废弃工矿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通过拆旧建新入驻集中居住区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农村旧宅复垦的耕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农村工矿废弃地复垦的耕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进行统一分配,增加农民耕种收入,让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到增减挂钩带来的实惠。


(四)加强考核督查。市人民政府将增减挂钩工作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责任目标管理重点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大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工作督查和奖惩制度。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或细则。株洲市区增减挂钩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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