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章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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