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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降低增值税坏处(国家为什么降低增值税)

#21天图文打卡挑战(第二期)#


【文章特点】致力于讲解大众最高频问到的法律问题,以案例的方式讲述大众听得懂的法律


【本文导读】没有真实的合同交易,基于朋友情谊,打算帮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用于业务抵扣,是否合法?在虚开发票的过程中,除了购买的公司和提供发票的公司会涉嫌犯罪外,还有包括公司高管、财务等牵线搭桥帮忙虚开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会被一同追究刑责。



【法律咨询】张先生咨询:我是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公司主要从事电器的销售,公司运营一直非常良好。我们主要是从一些大公司处购买大额电器,并将电器销售给大客户。我参加活动的时候,认识了钱先生,钱先生是乙钢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公司主要从事钢铁业务。之后,经过几次饭局,我和钱先生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一次聊天的时候,钱先生跟我说,“乙公司近期从事一笔大额业务,但在这笔业务中缺少增值税发票来进行下账,希望我们甲公司开一批增值税发票,以用于乙公司税务抵扣。”钱先生见我有些犹豫,跟我说可以做出货物购销合同,并可以按照发票面额给甲公司开票费,如果我还不放心,可以给我们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无论发生任何事情,跟我们公司都没有关系。我碍于朋友情面,不好拒绝钱先生,但还是担心触犯法律,请问,如果我帮钱先生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意见】你好,张先生,在没有实际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理论学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本罪有以下特点: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第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


律师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是为了规范税务管理,严厉打击公司偷逃税,以避免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生产者销售货物,要向他人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缴纳货物价款17%的税款。生产者凭借在购买原材料时他人为其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生产者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是货物增值部分17%的税款。


无论货物经过多少个环节,国家对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数额,是货物最终价款的17%。每个环节缴纳和抵扣增值税的数额,要以货物在此环节增值的多少来决定。从犯罪行为上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都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虚开发票的过程中,除了购买的公司和提供发票的公司会涉嫌犯罪外,还有包括公司高管、财务等牵线搭桥帮忙虚开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会被一同追究刑责。


结合本案例来看,甲公司如果为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所开具的情况是发生在无货物购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提醒】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动机有很多种,如帮朋友忙,赚取开票费等,但这种无意识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建议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防范:


第一,合同交易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如果合同交易并不真实存在,一旦出现出票人并非交易相对方,则很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第二,财务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许多公司中,财务制度不健全,单位财产和老板、股东的个人财产往往容易混同,这会成为犯罪的诱因,举例:公司在向对方付款时应当尽量向对方的公户付款,以避免被认定为虚假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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