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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对于处理企业的税务问题来说,可能没有一个人说百分百的全部有把握,现如今很多问题都是经由探讨最终猜得出的解决办法。那么名股实债会计处理该怎么做?


名股实债会计处理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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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名股实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各类要素探寻当事人真实合意,多数情况下会依据外在形式认定为股权,特定情形下认定为债权;当涉及案外人时,法院会进一步判断合同履行是否对债权人等案外人利益产生损害,在平衡交易各方利益基础上作出裁判,以消除名股实债交易的负外部性。 名股实债又称“明股暗债”“明股实债”“假股真债”等,顾名思义,指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形式上表现为股权的持有和退出,经济本质接近于债务资金的发放和收取的融投资手段。


  “名股实债”的会计处理


  (一)通常包含的合同条款


  通常此类投资入股合同会约定:投资方投资期限为几年,到期后由被投资公司回购股权,或者到期后由第三方回购股权,被投资公司需定期分红派息。可能约定的其他条款还包括:公司有派出董事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被投资公司需变更工商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等。


  (二)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列报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报的情况,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二章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八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第九条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当将该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二)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 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 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十条 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名股实债”五要点


  要点一


  明股实债,外表是股,内心是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明股实债作为一种债权融资工具,不是股权融资工具。在投资方式上不同于纯粹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而是以股权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以回购(投资本金的全额回购或加息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本质上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特征,系保本保收益的一种具体表现。


  要点二


  明股实债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里面称之为“混合性投资”,混合性投资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五大条件,才能被界定为债权投资:


  (1)付息性特征: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还本性特征: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要点三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则: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要点四


  明股实债的本质是借款,投资人要求对投出的本金能收回,并收取固定利息。


  请问:


  收回的这部分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


  营改增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第5项第1款:“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要点五


  明股实债,被投资企业在收到资金后,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作了工商变更登记,


  请问:


  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


  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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