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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本期主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定义解释: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认定模式:


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01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若企业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02


评价指标解释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03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流程


注册登记--信息填报--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




(一)企业注册登记。在河南省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登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站: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注册基本信息(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


(二)企业自主评价。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扫描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首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各区县(市)评价工作机构(见附件)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提交时间以最后一次补正提交时间为准。


(四)公示公告。市科技局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处理,相关结果通过系统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告,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编号。所获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当年有效。


认定受理时间: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次企业入库公示公告,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04


相关优惠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新的政策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019年8月,科技部印发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正式发布。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若干措施》给出哪些高含金量的政策?


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将进一步强化科技金融结合工作,拓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功能,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扩大创投引导、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等各种渠道。


针对创新服务不足问题,政府与市场将共同发力,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市场化科技服务机构的积极性,通过推广科技创新券政策,开展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博览会等方式,扩大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业服务和技术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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