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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税务行政处罚复议 税务处理)


1、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拟处巨额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罚告〔2022〕9号


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3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取得拆迁补偿款收入82694133.80元,2020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盖山通〔2020〕981号),限你公司对2019年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收入于2020年12月14日前据实补申报,2020年12月10日该文书送达。但你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和2020年12月11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转账给与你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三家企业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市***机械设备经营部、新昌县***商贸有限公司800万、500万、590万,你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更正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形成欠税19470876.60元,至今未缴纳,存在明显转移资金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欠缴税款19470876.60元0.5倍的罚款,共计9735438.3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9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海某投资公司财政补贴被税务稽查


近日,上海一投资公司2013年至2017年取得“补贴收入”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并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税务局对该企业追缴企业所得税1223074.18元,同时对该公司2013年至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税徐处〔2022〕1号


众琨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04055901009E):


我局(所)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06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108号413室)2013年1月1日至 2017 年12月3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2013年“补贴收入”8764538.00元, 2014年“补贴收入”9808059.00元,2015年“补贴收入”13998500.00元,2016年“补贴收入”9808059.00元,2017年“补贴收入”6455900.00元,其中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填“营业外收入”150425.29元。2013年至2017年共计取得“补贴收入”48922967元,其中46941903.71元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你公司存在账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无法提供你公司所称主要成本等相关财务资料的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 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各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核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76453.8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19113.4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19113.45元;核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0805.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5201.48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45201.48元;核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9985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49962.5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349962.50元;核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9597.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7399.2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47399.25元;核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45590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61397.5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161397.50元。共计少缴2013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223074.1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3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19113.45元,2014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45201.48元,2015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49962.50元,2016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47399.25元,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1397.50元,共计1223074.18元,同时对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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