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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解读(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答:重新审查改正错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并未具体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错误的,该如何处理。但从其他的相关规定中得知,发现资格审查错误的,应当重新审查,并视重新审查结果分别处理:




1、评标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该重新审查,改正错误。重新审查后,合格投标人足3家的,继续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并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2、评标结束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发现错误的,应该重新审查,改正错误。重新审查后,合格投标人足3家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规定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可以重新评审。在87号令把资格审查改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后,发现资格审查错误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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