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侵权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例子及分析)

自我国实施科技兴国战略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创新,引导社会各界的资本流入研发领域,各行各业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呈现出爆发性的增长,新的科技成果也不断的涌现出来。为保护这些研发成果,拥有这些成果的主体可以通过2种途径,其一,作为技术秘密不对外公开;其二,通过公开换保护。其中,尤以后一种方式最为普遍。所谓的通过公开换保护,就是相关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向社会公开相关技术,而国家以公权力将其加以保护,这就是我们熟悉的专利制度。



由于专利属于知识产权领域,而知识产权又是无知识产权形的,且又有很强的专业性,保护起来非常困难。当有人侵犯了你耗费大量财力、物力而获得的专利权时,作为一个不具有专业的专利法律知识的人,往往很难维权。但是,这些问题,在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面前,是不值一提的。下面我们就以本律师的一个教科书式的专利维权案子,来给大家分析当别人侵犯你的专利权时,应如何通过诉讼来维权。


一、案情


(1)何某申请并获得一款有关水龙头的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良好的市场价值。


在2016年,何某申请了一项有关水龙头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此之前,市场上的这种水龙头都是通过烧焊密封的,由于水龙头的管壁很薄,在烧焊时非常容易变形,导致水龙头容易漏水,废品率非常高。而使用何某的这项专利技术,大大地简化了烧焊的工艺,降低了人工成本,几个人就可以生产出以往需要几十个人才能生产的产品,并且产品质量获得了非常大的提升,废品率降低了很多,具有很好的商业价值。于是,何某订造了一台大功率焊接机,分析专门用来生产这款水龙头。


(2)众多商家闻风而动,疯狂仿制该款水龙头,并无视何某的警告。


但是,何某生产的这款水龙头的消息很快就传遍了整个佛山市场,于是很多人纷纷疯狂地仿制,人们都向这些侵权的商家购买产品,而拥有这项专利权的何某反而接不到订单。尽管何某多次警告侵权商家,但无一人理会。



(3)何某被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何某遂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何某便找到了本律师,着手向法院起诉。在这些侵权的商家中,何某能够明确确认的有1家公司和2家个体户经营部,分别为乙公司和A、B经营部。于是,我们便确定起诉这3家商家。


二、起诉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能够一击中的,一剑封喉,我们完成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以下2项。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侵权纠纷中重要的证据。所谓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一种评价专利权稳定性的文书。根据我国的专利制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需要初步审查即可,不用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其权利基础很不牢固。据统计,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宣告时,有一半以上的专利会被无效掉。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类似于进行实质审查,对专利起到检验作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4条,“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评价报告是一项义务。但是,专利评价报告的结论有可能是积极的,也有可能是消极的,在此就不展开讨论了。而在本案中,比较幸运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肯定了本专利的有效性。的


还有,有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防止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利用法律程序进行拖延。由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权利基础不稳固,被诉侵权人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项,若原告出具的检的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可以不中止诉讼。如此,便可有效防止对方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从而中止诉讼程序。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的规定,为2个月。其费用为2400元。


2、对证据进行公证


对于商家的侵权行为,我们很难向法庭证明,比如侵权商家销售侵权产品,我们很难向法院证明该商家有销售行为,我们虽然可以录像、录音,但其证明力很低,很容易就被推翻。这时,就需要将证据通过某种形式固定,而这种固定方法,就是公证。根据《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例子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经典案例项公证的除外。”



由此可见,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非常强的证明力,尤其是一些难以保存的证据,常常要进行公证。于是,我们便要求甲公司对侵权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甲公司随后便委托其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一家店铺购买刻有乙公司名称的涉案侵权产品,通过微信扫描支付了货款,并现场取得盖章的《送货单》侵权、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片。又知识产权以同样的方法,前往A、B经营部购买侵权产品,取得送货单、名片等资料。公证人员对这些资料进行拍照封存,交给了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出具了公证书。


三、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材料立案


在准备好起诉状、证据等材料后,我们便开始准备向法院起诉。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由于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案情一般比较复杂,其管辖法院有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对于在广东境内的专利纠纷类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不服的,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四、我们的诉讼请求


我们向法院提出了以下几项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和生产模具;


(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含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律师费等)


(3)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


五、我们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我们准备了以下证据:


(1)专利权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及专利收费收据,以证明原告具有专利权,专利有效,且处于保护期内


(2)公证证据,以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


(3)原告同其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发票,以证明专利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4)诉讼费票据,证明原告所交的诉讼费


(5)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所交的公证费用


(6)委托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所付的律师费


六、一审审理


(1)我方向法院主张被告侵犯了本专利的4项权利要求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本专利共有5项权利要求,但因侵权产品的特征有一项与专利产品不同,于是,我们便只主张了4项权利要求。





(2)被告辩解侵权产品有2项技术特征和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不同,故被法院只支持了我们2项权利要求。


由于本案的诉讼标的相同,都是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为加快审理进度,提高审理效率,于是法院裁定合并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向法庭出示了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有两项特征和原告主张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不一样,法庭认为,只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时,才能认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支持了被告的辩解,判决被诉侵权产品只侵犯了原告主张的4项权利要求中的2项。


(3)被告不承认公证证据所陈述的侵权行为,但法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一方面辩解他们只是销售,不是生产厂家,进货渠道都是合法的。另外一方面,却侵权对于我们提交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表示质疑,认为公证书的内容是虚假的,公证处进行公证时,并非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被告连对怎样才能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都没明白,又没有咨询专业律师,从而产生自相矛盾的陈述。由于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公证书的内容,且又承认了有销售行为,法官认为他们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4)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有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A、B经营部有销售的侵权行为。


由于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停止实施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法庭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的类型也予以明确。如上所述,法院可以认定被告有销售行为。而对于生产行为,法庭认为被告A、B经营部无生产能力,故没有生产的侵权行为,但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厨卫产品的公司,且其销售的侵权产品上,印有该公司的商标LOGO,又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故认为乙公司有生产的侵权行为;对于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法庭认为,被告的名片上虽载有联系方式,但并没有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被告有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最终法庭认定被告乙公司有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而A、B经营部只有销售的侵权行为。


(5)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我方胜诉。


确认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接下来就是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专利法》第65条(新专利法71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这些金额都无法确定的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3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因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等金额,故法院按1万-300万的金额来算赔偿。需要说明的是,新《专利法》的第71条将兜底金额由1万-300万更改为3万-500万,这就是说,在法院确认侵权的情况下,专利权人至少可以拿到3万元的赔偿。


另外,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维权的费用,如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等,法庭均分析予以支持。这其实是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大特色,专利法是完全支持权利人要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及理开支,其依据为《专利法》65条,新《专利法》71条。


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七、二审审理


(1)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


在一审中,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三位被告中,有两位被告不服,即乙公司和经典案例A经营部。于是乙公司和A经营部提出了上诉。由于专利纠纷案件上诉的审理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而原、被告均在广东,且又处于新冠疫情爆发期间,于是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书面审理,但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网上开庭审理本案。



(2)被上诉人有备而来,精心准备了2份对比文件,试图以现有技术抗辩。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显进行了充足的准备,其上诉行为就专业了很多。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地向法院提交了2份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件作为对比文件,并提交了对比意见,试图以现有技术来抗辩。这其实是非常合理的,因为根据《专利法》第67条(旧《专利法》62条),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由于对专利进行检索,并撰写专利对比意见,是需要一定的专业背景的,由此可见,虽然上被诉人(原审被告)没有委托律师,但应当已向专利代理师或者专利律师咨询过。


因此,在二审中,其焦点就是确认上诉人(原及审被告)提交的2份对比文件是否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若法庭认为这2份对比文件是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那么,涉案专利将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属于无效专利,法院将不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反之,则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法院予以支持。


(3)经对比,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经过法庭的对比后,法庭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交的2份对比技术和涉案专利相比,明显不同,不是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例子判决,我方胜诉。


八、综述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遇到别人侵犯你的专利权时,不要慌!你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1,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


2, 对侵权行为、证据进行公证


3, 准备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向法院立案


4, 出庭。


尹义厚


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601号大壮国际广场309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