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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华为、农夫山泉、丰谷酒、晓宇火锅……都遭遇“李鬼”!绵阳知识产权5大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①
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有人在长虹大道南段某馆院内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执法人员从当事人蒋某私家车内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白酒3件(18瓶)、丰谷酒王白酒1瓶,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车辆行车记录仪等方式进一步深挖细查,最终从当事人在涪城区剑门路某小区的出租房内,查获涉嫌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贵州茅台、泸州老窖、丰谷酒王、五粮液等名酒525瓶,货值金额达50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涉案金额大于50万元,未销售产品货值金额超过了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当事人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评析】
在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中,售假人员往往狡兔三窟,很难发现其制假售假窝点,行政处罚上通常以现场查获的数量进行行政处罚。如何顺藤摸瓜找到制假售假窝点,有力打击制假售假分子的嚣张气焰,一直是执法部门的难点和努力的方向。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车记录仪最终找到了涉案巨大的售假窝点。同时,本案因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两法衔接”的相关要求,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案为今后进一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违法犯罪行为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②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江油市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江油市市场监管局接“农夫山泉”商标权利人投诉后,依法对江油市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农夫山泉”字样的桶装水225桶(18.9L/桶)及待使用的“农夫山泉”字样商品标签350张。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农夫山泉”商标权利人许可,于2017年10月通过网络联系到的一家印刷厂,擅自印制了标有“农夫山泉”字样的桶装水商品标签5000张,该标签的商标标识及包装装潢与“农夫山泉”商标权利人同种商品极为近似。之后,当事人再以自行张贴和委托灌装点代为张贴的方式,将自行印制的标签张贴于桶身,灌装后对外进行销售。此外,当事人在2017年6月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搬迁至现经营地址后,未依法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江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限期办理经营住所变更登记,没收侵犯“农夫山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桶装水225桶(18.9L/桶)及印有“农夫山泉”字样的桶装水标签350张;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某公司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依然将其自身产品以“农夫山泉”的名义在其配送桶装水的车身上及配送单上进行宣传,并以“农夫山泉”名义销售自身的桶装水,其主观故意行为明显,侵犯了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案涉及面较广,影响较为恶劣,通过该案件的查处能起到打击一个典型震慑一片的良好效应。


案例③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陈某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解销售电器案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有群众举报称在三台县古井镇有打着“华为”公司招牌的不明人员,采用会销的形式销售电器,怀疑其在欺骗消费者。执法人员立即对会销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还悬挂有内容为“中国民族企业 华为科技进万家”字样的大型宣传条幅。
经查明,当事人陈某在取得中山市蓝惠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vavi华为”净水器在三台县的推广、销售、售后维护权限后,擅自将其注册商标简化,使用“中国民族企业 华为科技进万家”的字样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所宣传销售的商品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商品。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三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

【案例评析】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当事人陈某在取得其他公司注册商标“vavi华为”许可后,擅自将其注册商标简化,使用“中国民族企业 华为科技进万家”的字样进行宣传,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所宣传销售的商品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商品,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是一种混淆行为。


案例④
渝中区晓宇老火锅诉
游仙区原山晓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经营者张某注册成立“渝中区晓宇老火锅”,该店成立后,先后使用“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作为店招。2013年4月,张某注册成立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品牌对外开展火锅餐饮的特许经营活动,先后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了数十家直营店或者加盟店,在火锅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3年9月1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李某在绵阳市五里堆某特定地点有偿使用“晓宇”商标开展火锅餐饮业务。后来,李某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商标使用权让渡他人使用,经过多次转让,门店现由绵阳市游仙区原山晓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




渝中区晓宇火锅起诉绵阳市游仙区原山晓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绵阳市游仙区原山晓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晓宇”店招及其他使用“晓宇”字样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绵阳市游仙区原山晓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

【案例评析】
合法商标使用权受让人与商标权利人许可约定,在特定地点(固定场所)及特点时间段使用约定的商标,在双方约定的使用期内,商标许可受让人将商品使用权转让他人在该特定地点使用该商标,同样构成侵权。
对该类案件进行司法否定的指引性评价,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知能力。


案例⑤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诉安州区花荄南方家私专卖店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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