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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第一住院楼改扩建EPC工程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招标备案号:


建设单位: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张建宁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天津万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进红 (盖章)


2016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 3


前附表 3


投标须知 9


第二章现场条件、技术规范、技术要求 26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一分册资格审查部分格式 32


第四章投标文件第二分册技术标部分格式 36


第五章投标文件第三分册商务标部分格式 38


第六章评标办法 48


第七章合同格式 57


第1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投标须知

1、 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1.2 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局联合令[2003(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201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已到招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总承包单位。请领到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料,有能力承担该项工程,并遵守我单位对该项工程提出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的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说明以及招标要求进行投标。


2、 资金来源

2.1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 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本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投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注:投标人必须在资格审查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开标时必须携带上述资料的原件备查。以上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资格后审不合格,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3.2投标单位一经中标,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IC卡和其余项目部成员证件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锁定,待完工时解锁。


4、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3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1章 投标须知


第2章 现场条件、技术规范、技术要求


第3章 投标文件第一分册资格审查部分格式


第4章 投标文件第二分册技术标部分格式


第5章 投标文件第三分册商务标部分格式


第6章 评标办法


第7章 合同格式


5.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协议、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资格证书、履约与投标、辅助资料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对其不清或疑义者需要澄清的,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解答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的同时,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招标人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7.3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同时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任何口头解答和未经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书面修正、补充和解答等均属无效。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7.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5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7.6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招标人。


三、投标报价说明

8、 投标价格

8.1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设计报价及施工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次招标工程设计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供全套设计文件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


8.1.1设计报价为总价合同


a.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用;


b. 施工期间及提供变更设计等后续服务的费用;


c. 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


d、依据299号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参考国家发给委《关于进一步开放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进行编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8.1.2工程报价采用方案概算报价。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资料,满足招标人要求,自行设计方案图计算工程量并报价,该工程量应为完成图纸中所有工作的总工程量。招标人提出的需求未在工程量中列出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图纸中包含但未在工程量中列出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投标单位所填写的投标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工程总价一次包死,投标单位在计算单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有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等级。若中标方所提供的主材质量品牌与使用功能有细微偏差,建设方有权要求投标人按使用要求进行变更。经洽商变更后,双方结算时以签证为准。


除非招标人另有要求,投标人应根据自行设计的方案图列出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概算中填写工程量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概算的其它工程项目单价和合价中。


招标人提供的资料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以专业设计的角度对招标人资料中的错误、不足以及可进一步优化的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8.2 投标价格其他说明


8.2.1投标报价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渣土费及代清代扫费、环境影响、地下水排放费、排污费等。


8.2.2施工用水、用电要挂表计量,按月交纳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用水量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收取。


8.3投标货币: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8.4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对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投标人须根据工程所在地域和环境对文明施工措施充分考虑并作相应报价,确保工地文明施工达标。必须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 费的使用,应做到专款专用,按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投入,不可挪用、挤占,确保工地达标。


8.5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文的规定,现场不允许搅拌混凝土,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费用,此项费用包含在总价中。根据天津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材[2009]371号文)的规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费用,此项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明确责任归属:总包单位负责现场管理与协调、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垂直运输的提供,且有责任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并负责协调各个分包的关系,负责各个分包合同的管理。


8.6根据建材【2009】371号和建材【2009】318号,预拌砂浆在商务标中单列,计入总价参与竞价。


8.7合同期内人工费按投标当月计取,不再调整人工费。


8.8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应按照"津建筑[2012]1142号文件"执行,此费用单款单列,计入总价中,但不参与竞价。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中文。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商务标三部分组成。每部分包括下列内容:(如有标段,投标文件按标段分别编制、装订)。


第一分册:资格审查文件部分


资格审查文件部分——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中内容进行编制。


此部分需提供纸质书面文件及与纸质内容完全一致电子版光盘。


第二分册:技术标部分


技术标部分——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中内容进行编制。


此部分需提供纸质书面文件及与纸质内容完全一致电子版光盘。


第三分册:商务标部分


商务标部分——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中内容进行编制。


此部分需提供纸质书面文件(商务标包含的所有内容)及与纸质内容完全一致电子版。


注:电子标书文字部分(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使用word格式编制为只读文件(不可修改),并复制在一张光盘中。商务标使用VER2012软件格式编制,并复制在一张光盘中。  电子文件应包括书面文件的内容。当文件内容、格式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10.2 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四、五章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0.3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评标时,如出现电子标书无法读取的,则以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作为评标依据。并保留要求投标人另行提供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的权利。因无法评审,所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 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6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7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招标代理公司:天津万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取得收据后将收据的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同时将原件带到开标现场备查。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12.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或电汇。


投标保证金按下列要求汇寄招标代理机构帐户:


单位名称:天津万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大道218号宝龙湾底商


邮编:300101


开户银行:天津银行华丰支行


账号:


12.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4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之外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它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2.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2.6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 中标后因投标人的原因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13、 投标预备会

13.1 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8项所述时间和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勘察工程现场并出席投标预备会。


13.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3.3 勘察现场:


13.3.1 投标单位可能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得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3.3.2 招标人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单位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4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3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13.5 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6 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4、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 见前附表项号9。


14.2 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之处均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4.3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和资格审查文件,全套内容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

15.1 投标文件各分册应分别装订,并且做到装订牢固,不易散开,不掉页。投标文件纸型一律采用A4纸型包括外封封皮,如有A3纸型图纸等文件折叠成A4纸型装订。装订好的投标文件各分册要求逐页编辑连续的页码和目录。


15.2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正本(含CD-R光盘)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商务标的正本(含CD-R光盘)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资格审查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然后将三部分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外层包封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外层包封骑缝加盖密封章且不得出现投标单位的任何标记。


15.3内外层包封还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技术标、商务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5.4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15.5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5.6投标文件必须采用胶粘装订。


16、 投标截止期

16.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16.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3 招标人在投标规定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单位。


16.4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7、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7.2 投标单位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5、 开标

18、 开标

18.1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开标、评标全过程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招标人核验投标单位的以下证件原件:


注:投标人必须在资格审查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开标时必须携带上述资料的原件备查。以上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资格后审不合格,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如上述情况未有按照本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将被视为无效标不进行唱标和评标。但按规定提交合格的且主动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8.2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主要人员。


招标人简要介绍招标项目的概况或情况。


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按以下步骤进行开标流程:


步骤一:审查投标单位按本须知18.1款中要求提交的证件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当众宣布为无效标。


步骤二:由各投标单位核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密封完好。


步骤三:将投标人的商务标封存在标箱中,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比较。


步骤四:技术标评审后,复会,投标人核查商务标的密封情况,核查合格后对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标报价部分进行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生成开标记录,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步骤五:投标单位退场,中标结果将在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


步骤六:由评标委员会对报价评审、比较和分析。各项评审工作的汇总,出具评标报告。


6、 评标—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19、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0、 评标原则和纪律

21、 评标标准

22、 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审法。


23、 评标程序

23.1资格审查(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


在进入初步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以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原件为准),具体审查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资格审查所需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放入资格审查文件中。


23.2初步评审及报价复核


23.3详细评审


24、 评标报告

七、授予合同

25、 中标通知书

25.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法确定预中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或者预中标人没有出现法定的不能中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招标监督备案后向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成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5.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在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9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6、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评标办法规定评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7、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合同订立后1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报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28、 承发包协议与主要条款约定

28.1投标人需满足招标人提供的资料中的要求,投标人以设计说明和方案效果图按照概算包干的方式进行投标,中标后深化的施工图纸必须符合投标方案及效果图,并保证施工图预算不能突破投标时的概算价格。中标人(项目实施中称为"承包人")按照招标人的资料以及投标资料进行深化设计并提供各专业施工图预算报价且经招标人(项目实施中称为"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28.2本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必须与招标文件相一致。本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如不能达到合格标准,则全部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28.3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本文件规定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于拖延工期所带来的损失费,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工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计取。


28.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的全部损失,发包人将在结算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8.5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用材料应是合格的产品,还要满足工程的质量要求。所使用材料必须有材料合格证和材质鉴定单据。承包人在购置主要材料时应经监理单位、发包人认可方能购置。


28.6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款(进度款)须经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支付。发包人按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进度,根据工程合同额将工程款按相应比例拨付给承包人。


28.6.1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7日内预付中标价格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28.6.2按月形象进度付款。


1)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统计完成产值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


2)按月形象进度付款至60%,预付款在前几次月进度付款中全部扣回。


28.6.3工程竣工经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90%的工程款,保留10%的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8.7竣工结算及施工设计变更


28.7.1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8.7.2如发生设计变更,一般设计性设计变更由投标人考虑各种因素后计入标价内,中标工程造价不再调整。


28.7.3实施过程中,如因发包方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指涉及结构、标准、规模的设计变更。不包括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地下障碍物处理或地基处理,投标企业应将此部分费用考虑进投标报价中),由该工程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经发包方审核同意签字,由监理方审核并经发包人认可后,送达承包人,方可由承包人施工,由此增加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法如下:


(1)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


(2) 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工程量清单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


(3)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8.8如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对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工程不得因此停顿。若发生未经招标人和监理同意并签证而形成的擅自变更,无论原因如何,一切费用均有承包方自行承担。


28.9 其他有关要求及说明:


28.9.1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因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8.9.2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或质检部门提出进行返工的,其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28.9.3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28.9.4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并制定措施,施工过程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28.9.5本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


29、 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

29.1 为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使工程顺利进行,中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签订承包合同之前提交履约担保(无条件担保)。


29.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27条或第29.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9.3 合同履约担保可采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投标人所提供的履约担保应符合天津市有关工程担保办法的规定。


29.4 履约担保的退回:如果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无任何违约情况,履约保函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退还中标单位。


29.5 履约担保按照建筑[2008]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7、 其他

30、 补充条款

30.1 中标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须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现场招标人代表的合理组织。


30.2 未经招标人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向外单位分包,但任何分包工程内容必须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否则,中标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30.3 招标人委托中标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30.4 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由中标人办理,招标人协助完成,所需费用含在总报价中。


30.5 由中标人办理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含在总报价中。


30.6 中标人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度、措施等,以确保达到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工程师有权对不合质量标准的部位随时发出返工的指令。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口头通知工程师和招标人,并在3日内将事故的详细情况以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和招标人报告,一切后果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30.7 中标人应按进度计划配备完好的机械设备,未经工程师同意和招标人批准,不得中途调离施工现场,否则,招标人可视中标人违约。


30.8 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天津市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管理中要落实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随时接受工程师、招标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30.9 在施工进行中各项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费用均含在工程总报价中。


30.10 若发生工伤和其他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负责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上报、统计和处理,并报告工程师和招标人。


30.11 中标人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所有事项负全部责任,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严格遵照实施,并接受工程师、招标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中标人根据承担工程的实际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入相应工程项目的单价中。


30.12 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中所需提供各种报表的同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提供满意的电子文件。


30.13 中标人负责解决施工周边单位、居民的协调工作及各管理单位的协调工作,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30.14 确定变更价款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审核后报招标人,招标人确认后执行。


30.15 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5%,质保期满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则予以支付(不计利息)。


30.16 本招标文件中其它条款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时本补充条款具有优先解释权。


30.17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仅作为招标时的范本进行参考,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可能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31、开标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未中标单位应立即将投标文件回收并退回图纸和有关资料。如开标会议结束十五日后未中标单位仍未派人将其投标文件回收,将视为未中标单位放弃对投标文件的所有权,并授权招标人处理其投标文件。


第二章 现场条件、技术规范、技术要求

1、 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自然条件

本项内容由投标单位根据招标资料踏勘现场。


2、 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施工条件

本项内容由投标单位根据招标资料踏勘现场。


三、项目需求与技术要求


第一节 总则

1、投标人应遵守本招标文件中技术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投标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报价以及概算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应被认为已充分理解本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


3、投标人应对工程的施工条件及设计文件有充分的认识及了解;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和计算对建筑结构、主体结构的设计充分理解,对设计和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拟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及应急措施,招标人认为其设计深化、优化的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给定的关键工程节点工期,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和关键工序,并拟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及确保关键工期实现的保证措施。上述方案中所包括的工艺、措施等均含在报价中,非招标人的原因,施工中造价不予调整。


5、投标人在施工中有责任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人所委托的科研单位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科研工作。


6、投标人在施工中负责进行拆迁、交通疏解等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负责与管线切改单位进行洽商与本工程有关的管线切改工作。


7、投标人自行办理环卫和施工噪声控制、夜间施工许可证等报批手续,费用含在总报价中。


8、投标人应提供为维护施工场地和建筑物的安全所需要的急救设备和受过训练的急救人员,提供生产、管理人员所需的卫生设施、条件及有关费用。投标人有责任修复和清理施工现场、保持施工现场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节、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第一住院楼改扩建工程设计要求

一、项目的建设是满足区域卫生规划发展目标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第一住院楼始建于1986年,1989年9月竣工后投入使用,该楼总建筑面积为 25707 平方米,由于建设年代较早,建筑物部分功能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医院的需求,医患竖向交通紧张,且急缺家属病患等候空间。屋面部分区域年久失修,防水层老化,保护层开裂,下雨或者化雪季节会出现漏水渗水现象;局部雨水管线老化,出现"跑、冒、滴、漏"现象;设备用房的门窗破损严重,已经远远不符合挡雨要求;原有建筑外窗开启方式不适用于高层医疗建筑,需更换外窗并局部楼层增设护栏;外墙饰面多处起鼓、脱落,外檐台阶、平台出现大面积破损,空调室外机罩杂乱破旧,需排查修补粉刷外墙面及更换空调室外机罩,部分历史遗留简易房及杂乱管线影响建筑整体美观,需拆除整理;既有电梯已经不能满足住院患者需要和医护人员的通勤要求,需拆除原有三层附属教室楼后增设外挂电梯并解决家属病患等候空间不足的现状实际困难;架设局部连廊以便于日常使用;裙楼外廊屋顶积水漏雨严重,外廊内墙面及吊顶需整修翻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作为天津市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医院,近年来随着天津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天津市人口总数逐年增加,就医范围不断扩大,接诊的患者迅速膨胀,为保障安全和改善患者的诊疗环境,提升医护服务质量,同时为了适应天津市市容市貌的发展要求,在不重新选址新建的前提下对第一住院楼进行整体外檐改造,尽快满足区域卫生规划发展目标并推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疗服务的长远发展。


二、项目现状


1.建筑物现状:屋面防水工程存在渗漏,保护层破损较为严重;现状外立面悬挂空调室外机较为混乱,部分外墙皮存在起鼓、脱落的情况,外檐窗密闭性及保温性较差;竖向交通压力过大;建筑物周边、出入口等处破损较为严重。


2. 项目现状:拆除原有三层附属教室楼后增设外挂电梯。


三、改造内容

对第一住院楼现有建筑进行改造,拆除原有三层附属教室楼,增加两部外挂电梯,增加一个连廊,以及外檐整体改造,屋面防水处理,标识导向系统更新等零星改造工程。


四、改造方案


1.屋面工程


部分落水口排水距离过长,屋顶渗水点、落水点较多,屋面防水层及保护层需重新铺设;屋顶设备底座对排水有一定影响,基座局部找反坡;过水洞过低,部分失去作用,可增加盖板替代原过水洞功能。局部设备用房增设地面防水。


2.外檐翻新工程


首层台阶、平台、坡道以及门的维修与更换墙面刷真石漆,外檐窗更换,空调室外机安装穿孔铝板空调罩,外檐LOGO进行位移及清洁。


3. 拆除原有三层附属教室楼后增设外挂电梯效果图,如下所示。


4. 第一住院楼南侧连廊工程。


5. 裙房外廊工程:首层及二层外廊内墙及吊顶翻新,裙房屋面新作防水。


6.拆除工程:楼背面零星建筑的拆除。


7.机电安装工程


外檐球灯更换及二层挑檐灯具修补、外檐线路调整、防雷接地重新制作、暖气管道切改。


五、其他


1.各专业须根据国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应保证在满负荷运转情况


下,仍需满足文件所要求的使用功能。


六、 设计成果要求


6.1设计综合说明书


6.1.1设计思想和理念:体现设计思想和理念的构思、手法和特点。


6.2 设计技术要求:


6.2.1 设计方的设计文件应内容齐全、表述清晰、编制规范。


6.2.3透视效果图设计


6.2.4效果图其它要求


应依据原始建筑尺寸真实表现空间体量,不得夸大空间尺度。渲染像素不小于1600*1200。各设计单位根据自身企业的能力自行定数量,但不得少于上述要求体现空间的数量。装饰效果图将作为方案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


6.3设计成果编制要求:


七、文本文件:以A3(297mm×420mm) 规格编排装订成册,内容包括:


7.1.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设计作品主题、编制单位、编制日期;


7.1.2 目录:应包括序号、文字文件、图纸名称、文件号、图号、备注;


7.1.3设计说明书:包含体现设计思想、风格解释的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总概况;


工程的基本状况和规模;


工程中存在的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建筑面积、主要房间面积和数量等;


所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说明;


7.1.4设计用材说明:主要材料的名称一览表;


7.1.5设计图纸:包含平面图、彩色平面图、各重点空间及设计方认为需表述的空间的透视效果图等,所有图纸都应标注设计出图日期;


7.1.6 投标人提出的建议、工程创新和替代方案(如果有);


7.1.7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7.2 计算机文件:文字内容采用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设计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格式文件(AUTOCAD 2000-2007版本),效果图、渲染图采用JPG格式,像素不少于1600*1200;手绘图、手绘建筑画扫描成JPG格式的计算机图形文件;如果有全方位表达建筑空间的演示动画,用较为普及的应用软件制作,时间不宜超过10分钟;可以附送说明设计方案的多媒体、幻灯片等资料。全部文本文件、设计成果均应制作成计算机文件,提交光盘1套。


7.3设计方案展示图纸:内容为彩色平面图、透视效果图等,可以水平或垂直展示,图纸准备电子版,图纸比例由投标人根据视觉效果自定。


第三章 投标文件第一分册资格审查部分格式

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第一分册资格审查部分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住 址:


戏 的法定代表人。前往参加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住 址: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住 址:


工作单位:


我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参加 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投标活动及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受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特此证明。


受托人无转让委托权。


委托单位:(盖章)


委 托 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各种证件复印件


资格审查要求的所有证件的复印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第二分册技术标部分格式

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第二分册技术标部分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1、编制具体要求: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 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劳动力安排、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内容充实详尽、言简意赅,避免长篇累牍。


二、设计成果编制要求


1 文本文件:以A3(297mm×420mm) 规格编排装订成册,内容包括:


1.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设计作品主题、编制单位、编制日期;


1.2 目录:应包括序号、文字文件、图纸名称、文件号、图号、备注;


1.3设计说明书:包含体现设计思想、风格解释的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3.1 工程总概况;


1.3.2 工程的基本状况和规模;


1.3.3 工程中存在的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1.3.4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建筑面积、主要房间面积和数量等;


1.3.5 所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说明;


1.4设计用材说明:主要材料的名称一览表;


1.5设计图纸:包含平面图、彩色平面图、各重点空间及设计方认为需表述的空间的透视效果图等,所有图纸都应标注设计出图日期;


1.6 投标人提出的建议、工程创新和替代方案(如果有);


1.7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设计方案展示图纸:内容为彩色平面图、透视效果图等,可以水平或垂直展示,图纸准备电子版,图纸比例由投标人根据视觉效果自行决定。


第五章 投标文件第三分册商务标部分格式

封面

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第三分册商务标部分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书


根据已收到的 号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研究接受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条件,有关内容分述如下:


经考察现场并研究上述工程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后,我方愿以最终报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的总价。


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整(大写)(¥ 元),不可预见费为   元整(大写)(¥ 元),专业工程暂定价格、设备或材料暂定价格为   元(大写)(¥ 元),并按上述招标文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实施、完工和维修。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即: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内竣工并交付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该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标准。工程规模: 平方米


我方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我方同意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5条款的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一直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能按此投标书中标。


投标人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概算书


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预算造价:(大写)


(小写)


建设单位:(全称)


编制单位:(全称、盖章)


法 定 待 表 人(签字或盖章)


编 制:(签字、加盖资格章 )


审 核:(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编 制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夜 共 页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概算总价汇总表


工程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元


第 页共 页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元


第 页共 页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概算计价汇总表


专业工程名称: 金额单位:元


第 页共 页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措施项目预算计价表(一)


专业工程名称: 金额单位:元


第 页共 页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二)


专业工程名称: 金额单位:元


第 页共 页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本项目此表格中未涉及的内容后期由中标人进行深化设计并经招标人确认后进行实施。


2、此表格为非固定式表格,投标单位可对各专业系统的内容进行扩展并填写此表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六章评标办法

一、总则

1、为本工程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七部委〔 2001 ( 12 号)〕联合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局〔 2003 ( 30 号)〕联合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津建招标〔 2013 〕 776 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津建招标〔 2014 〕 447 号《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津建招标〔 2014 〕 459 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适用范围》以及 2010 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 30 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工程的评标办法。


二、评标依据


2、评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以及本评标办法。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30号令)、国家发改委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的规定,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根据本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负责出具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工作。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四.评标人员应遵守的原则和纪律

4.1评标原则


4.1.1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4.1.2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4.1.3评标将采用综合评审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及办法进行。


4.1.4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通过评审打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


4.1.5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4.1.6评标委员会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4.2评标纪律


4.2.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2.2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4.2.3封闭评标期间,评委不得独自与外界接触,个人的通讯工具均应交由建交中心人员集中保管。需要和外部联系应通过招标代理人员联系。


4.2.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或擅离职守离开评标区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替换的评标专家重新评审。


4.2.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4.2.6评标过程实行封闭评标,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评标区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评标区。


4.2.7招标人评标代表与评标专家实行分离评标。


4.2.8招标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2.9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标应独自评审,并作出书面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若评标委员会出现争议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每位评委应当对自己所做的结论承担责任。


五、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审法。


六、评标程序

6.1.由招标单位代表宣布评标纪律,明确评标工作计划;


6.2.由招标人代表介绍本工程施工招标概况,其主要内容:


⑴、招标的目的;


⑵、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基本情况;


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的规定;


⑷、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6.3.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原件,依据本评标办法中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评审。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进入下一轮评审。资格后审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6.4.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将投标人的投标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继续进行详细评审。经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初步审查分技术标初审、商务标初审。其中商务标初审在复会后进行。


6.5.详细评审


按照本评分标准,各评委独立详细对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打分。


6.6. 汇总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侯选人。


七、评标标准

7.1资格审查情况表


注:投标人必须在资格审查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开标时必须携带上述资料的原件备查。以上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资格后审不合格,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7.2资格后审的评审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资格后审不合格,不进入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7.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对符合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内容。


8、初步评审

8.1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认。审查其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8.2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显着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8.3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8.4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或属无效标的(见须知18.3条)或属重大偏差的(见本评标办法8.13条),应做废标处理:


8.5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8.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8.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最低成本价格评审办法进行评审,需要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8.8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8.9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8.10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做不利于该投标的量化,其量化标准为每出现一次评标委员会将扣减0.5分。


8.1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清、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算术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必要时,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召开澄清质询会,在澄清质询会上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答复,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12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过初步评审后,应当对实质上响应或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以及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评审记录。


8.13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详见否决性条款三、初步评审阶段与详细评审阶段。


9、详细评审及评审细则


评标委员会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经过初步评审后,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应当出具书面评审、评价意见。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价分。


W=C M


W 某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C 某投标人的商务得分


M 某投标人的技术平均得分


9.1、技术部分(40分)


技术标的评审内容包括主体、关键性部位施工技术和质量保证措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文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技术标的最后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9.2、商务部分(60分)


9.2.1 本次招标设有招标人最高限额,高于招标人最高限额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


9.2.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调整报价时,以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当投标文件中有调整报价时,以调整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价;但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内容明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若调整报价无明细的,应视为调整报价无效,并以原报价作为评标的依据。


投标单位应保证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可以正常读取。


商务标按有效投标报价计算商务标得分。


评标基准价:在招标人最高限额以下(含招标人最高限额)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


有效投标报价:即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在招标人最高限额及以下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商务得分


(1)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时,得最高分60分。


(2)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的基础上,每上浮1%,减1分;每下浮1%,减0.5分;中间值采取插值法保留两位小数,减满为止。


八、评标报告

10.1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后,评标委员会进行合议,各评委向评标委员会宣读本人评审意见和打分情况,评标委员会综合后根据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记录在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作书面记录。


10.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中标单位的确定:

11.1评标委员会按投标单位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获得最高分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当获得最高分的投标单位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1.2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位获得同等最高得分时,由评标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11.3中标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十、重新招标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2.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将投标人的投标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继续进行评审。经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


第七章 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


其中包括: ;


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包括: ;


工作范围: 。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到完成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最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详见合同价格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备案 。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盖章) (盖章)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张 号: 张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项目基础资制,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施工竣工,指工程己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常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筒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需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运行、或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通知现场所有人员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改造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埋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顼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制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艴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 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酌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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