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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吗(兼职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税)



税收实战 2021-12-27 09:51




一、可能产生佣金的项目: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所得税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佣金的概念




(一劳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佣金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




(1)制定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佣金


兼职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佣金的定义




第七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二)保险法中的佣金




《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三)拍卖法中的佣金




《拍卖法》: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劳务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分析




1、保险法、拍卖法也是规定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佣金概念可以通用。




3、关键点:“中间人”。




4、介绍服务




往往是单方面的介绍,不是中间人。




婚姻介绍,这个是中间人。当被服务的双方,不是交易。




5、代办服务




往往也是单方面的服务,不是中间人。




6、经纪服务




这个可能是中间人。





四、得的经纪




(一)参考:




《经纪人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29日废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佣金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兼职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得的。”





五、佣金的相关税收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所得8]164号):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获得人获得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吗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所得):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报酬税[2属于009]29号):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属于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所得税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结论




1、佣金的概念没有统一定义。




2、个人所得税的佣金,属于哪个劳务项目,报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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