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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直接出售消费税怎么算)


例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30万元的原材料,另支付加工费6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适用消费税税费为10%的应税消费品,加工完成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假定该产品没有可参照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A 36 B 39.6 C 40 D 42.12


答案:C


解析: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其成本为原材料、加工费与消费税金额之和。也就是将委托加工环节计征的消费税计入产品成品,待销售时一并扣除,而不再单独作为消费税计量。


由于该消费品没有可参照的市场价格,故采用组成计税价格,即


(30 6)/(1-10%)=40(万元)


应计征消费税为40*10%=4(万元)


当该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时,其内含的消费税直接计入成本,故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实际成本=30 6 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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