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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溶剂油等成品油计税方法


一、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分别为:


汽油单位税额: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


柴油单位税额:0.1元/升;


石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溶剂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润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燃料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0.1元/升。





二、关于减税免税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6)汽油 1吨=1388升;


(7)柴油 1吨=1176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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