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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加计扣除进项税会计分录(生活服务加计扣除会计分录怎么做呀)

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50万元,进项税额120万元,其中前期已抵扣并加计抵减的一批货物转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20万。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余额5万元。加计抵减如何账务处理?





【政策依据】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政策解读】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50-(120-20)=50万元


月末转出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万元


本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 12-2=15万元


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50-15=35万元


加计抵减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万元


其他收益 15万元


这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平了,实际上增值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也和账务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一致的。


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进项加计抵减优惠政策,你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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