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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

政策重点提醒:




1、发票税率栏(征收率)选择1%还是3%




划重点: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原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季度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零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减按1%征收率的销售额计算




划重点: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


政策原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计算




划重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销售额2%


【提示】:销售额为按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


政策原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安徽省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4、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案例填表指引:




1.我公司是海口市一家从事一次性手套等卫生用品零售的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疫情原因,我公司一次性手套销量激增,2020年1月和2月含税销售额分别为8万元、15万元,预计3月份销售额将突破20万元,全部是卫生用品销售的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一季度的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3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1-2月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申报收率计算缴纳税款;但2020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的季度优惠。即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





(80000 150000)(1 3%)3% 200000(1 1%)1%


=223300.973% 198019.801%


=6699.03 1980.20


=8679.23元。





申报表填写如下:







2.我是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20万元,2月份因疫情停业小规模未销售货物,预计3月份销售货物5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50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请问一季度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零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一季度申报表销售额合计75万小规模元,但扣除5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因此,销售货物的2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申报表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您一季度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写如下:




3.我公司是从事家政服务的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3月预计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不含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申报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具体来说,你公司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申报表填写如下:




4.我公司是海口市一家小型建筑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安徽省模纳税人,在保亭开展建筑施工业务,3月在保亭取得工程款35万元,我公司可以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要如何预缴税款?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税款。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如下:



5.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未取得收入,3月份预计取得含税收入50万元,相关业务开具了征收率为1%的专用发票,同时我公司一季度期初结转的扣除项目还有2万元。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一季度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当如何计算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 征收率)。


申报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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