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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4号(海关总署发布的2021年第74号公告)

2018年第122号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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