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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新增(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说法律师】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方贤


【案情简介】2016年3月23日,王某在某医院被确诊患有“脊柱恶性肿瘤”,并进行了住院治疗,2017年2月份,小王的父亲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百万医疗险,并持续续保。2019年5月份,小王“脊柱恶性肿瘤”复发,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2020年1月向某保险进行理赔时被拒,请问:小王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人身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未来即将发生的保险事故而约定给付一定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的协议。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这一保险产品,在合同订立及理赔过程当中的一些权利与义务,保险人作为承保风险的一方主体,在同意承保被保险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一些疾病或者因为生存身故等情形条件下,必须要了解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而了解被告人身体状况的唯一途径是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询问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被保险依然不能将自身的实际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不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本案中,小王的父亲向某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了百万医疗保险,某保险公司如在投保的时未能向小王的父亲履行如实询问告义务,且就免责条款向小王或小王的父亲履行了明确告知,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如果对小王父亲带病投保的事项不能明确,保险公司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做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此时,小王父亲在某保险公司为小王投保的百万医疗保险应当获得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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