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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扣代缴中奖个人所得税(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比如,某持卡人获赠10元的现金红包。10元现金个人所得税红包为税后所得额。按前述公式,可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个人所得税5元,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2.5元。由此可见,如果按照持卡人实际获益金额来计算,税负成本为25%(=2为.5元10代扣代缴元)。也就是说,如果向持卡人提供总额100万元的优惠,可能需要代扣代缴2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制图代扣代缴 | 金中


制表 | 金中


制表 | 金中


制表 | 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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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中奖销活动相一般关的增值税事宜


“营改增”后,包括银行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行企业业均改缴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商业银行开展银行卡营销活动时,从品牌商户或营销服务商获得了增值税发票,那么这些增值税发票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以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吗?


营销活动的自营或部分外包方式下,品牌商户直接向商业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发票都不能用于进项抵扣。对于商品企业销售类增值税发票,其税率为13%或纳税人9%。而商业银行的增值税销项税甲率为6%。如果允许抵扣,将出现超额抵扣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增值税。此外,开展营销活动的服务行业主要是大餐饮行业和交通运输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纳税人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务中,餐饮行业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公交、地铁等公司则不提供增值税发票。


营销活动的整包方式下,由营销服务商向商业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营销服务商与商业银行同属于服务行业,增值税税率均为6%。因此,商业银行从营销服务商获得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进项抵扣。不过,就银行卡营销活动而言,商业银行缴纳的增值税在整中奖包方式与自营或部分外包方式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异。这是因为,营销服务商就持卡人优惠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向商业银行加收6%增值税的“税点”。


如上述我们举例中10万元的持卡人优惠金额,自营或部分外为包方式下,品牌商户向商业银行开具10甲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进项抵扣);整包方式下,营销服务商向商业银行开具10.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项抵扣),商业银行多支付的0.6万元就等于营销服务商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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