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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两家房地产开发商被责令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一家尚欠118万余元

7月13日,《梧州日报》刊登了两则关于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梧州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皇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24日。

7月13日,梧州日报刊登了两则《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责令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梧州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梧州市万秀区大学路御景名城(河滨饭店原址改造项目)项目,于2006年8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的有关规定,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柒拾壹万贰仟肆佰陆拾元贰角陆分(712460.26元)。到目前为止,该公司缴纳了伍万元整(50000.00元),尚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陆拾陆万贰仟肆佰陆拾元贰角陆分(662460.26元)未缴纳。

广西梧州市皇朝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梧州市长洲区西堤路皇朝福邸工程项目,于2011年12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的有关规定,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壹佰陆拾捌万捌仟捌佰零陆元陆角叁分(1688806.63元)。到目前为止,该公司缴纳了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尚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壹佰壹拾捌万捌仟捌佰零陆元陆角叁分(1188806.63元)未缴纳。

对于上述两家公司,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其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尚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项什么性质的费用?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并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建设。



编辑: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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