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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年28号文件(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一)不符合规定发票的税法界定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所谓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不合规发票”,具体是指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实务中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主要存在以下情况的发票。


1、发票信息填写不全或错误的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业务适用税率错误


发票上的“税率”栏填写的“税率”与实际业务依据税法规定适用的税率不一样。不同业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错误的发票不得报销。


(3)发票上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 “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发票上“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


发生下列业务,收到的发票必须填写备注栏,且备注栏信息必须正确。如收到租入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不得报销。具体如下表所示:




(5)收到附有清单的发票,如果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而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2、与实际业务不吻合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发票开具商品统称,如办公用品、礼品、食品、家具等,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3)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3、收到第三方开具或第三方收取税点纯属卖票的发票


接受第三方发票,例如向A公司采购货物,通过A公司介绍,接受B公司开具的发票。


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列支虚开发票,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涉税风险: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抵扣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款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涉税风险防控落地操作之策


1、发票开具与交易合同相匹配


(1)发票上的“摘要栏”或供应商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劳务清单”型号与交易采购合同、发货明细单、货物验货确认单上载明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品名、规格必须保持一致。


(2)发票上“税率栏”上填写的税率必须与业务交易合同依据税法的规定所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保持一致。


(3)发票上填写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与货款结算单、工程结算单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保持一致。


(4)发票开具的时间必须与交易合同中约定或确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保持一致。


(5)建筑领域中的发票上填写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品名与工程造价清单、工地项目部的材料设备验收清单、供应商的发货明细单、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上载明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品名必须保持一致。


2、发票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一、“真实性原则”的内涵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即“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 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首先是“经济业务真实”的理解。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就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基于此税法规定,实践中证明业务真实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


(1)合同、协议


(2)公司内部的文件、会议纪要和制度;


(3)生产车间领料单、退料单、入库单、水电耗用、工资支出;


(4)出库单或发货单,销售清单、验货确认单;


(5)建筑企业项目部农民工出勤考勤表、工程计量清单、工程进度结算和决算单;


(6)书面的咨询报告;


有些支出虽然发生,但是不是真实性的支出是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以下不具备真实性的支出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不少企业从第三方给税点购买发票入账;


(2)企业采购原材料时,给予供应商税点要求供应商多开金额部分的发票;


(3)建筑企业项目部虚列农民工人数造的工资表入账;


(4)企业利用培训公司、造价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虚签合同开具发票入账;


其次、“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的理解。


(1)“实际发生”的三层含义


“实际发生”是指“实际支付”或者已经形成即将支付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包括实际支付一部分款项、实际支付全部款项、实际形成“即将支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三层意思。


(2)“实际发生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合法性原则的内涵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特别要注意“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形式合法、来源合法。


(1)税前扣除凭证形式合法


形式合法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发票)开具的内容、时间、对象等要合法,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关联性原则”的内涵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条第四条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关联性”=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 有证明力,特别强调税前扣除凭证要有证明力。没有证明力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本文根据肖太寿博士直播课程内容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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