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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18年28号分割单(财税201828号公告税务总局)


明确:分割单可以用于税前扣除



不要怀疑,国家税务总局清楚明确的说了,分割单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里的外部凭证。以前只有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的问题时,总局提到境外所得已缴纳所得税额,可凭分割单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现在扩大到境内,也可用于税前扣除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什么时候可以用分割单?


1)境内,跟别人一起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及非应税劳务支出时,采取分摊方式的(一方凭发票或其他、分割单,另一方凭分割单即可税前扣除)


2)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凭出租方开具外部凭证(分割单)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分割单到底怎么填?


分割单属于原始凭证,因此也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不管我们是出具分割单的一方,还是取得分割单并据此税前扣除的一方,都要注意分割单是否具备以上要素。


【依据:财会字[1996]019号第五十一条】


仅仅凭分割单就行吗?


1)接受境内劳务:


◆增值税应税劳务:分摊协议、各方签字分割单、另一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


◆非应税劳务:分摊协议、各方签字分割单、另一方取得的除发票外的其他凭证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


2)共用水、电、气等: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共用水、电、气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气分割单,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气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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