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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解释(行政诉讼法起诉时间的司法解释)

简要案情


某日,温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区一层楼道内,将事主潘某停放的自行车(未上锁)推至小区车棚,并使用自己的锁将车上锁,后潘某报警称自行车被盗。经调查取证,属地公安分局认定温某某盗窃潘某的自行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盗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80元人民币,温某某通过赔偿潘某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了潘某的谅解,潘某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属地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温某某盗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温某某不服属地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遂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对其拘留的处罚决定。




复议结论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温某某主动赔偿事主潘某,并取得潘某的谅解,属于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属地公安分局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虽然列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但未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作出了撤销属地公安分局对温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1. 如何理解和执行“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对行为人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小的处罚幅度。《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治安管理处罚中减轻处罚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例如,法律规定500元以上罚款的,减轻处罚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是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是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处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是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2. 《行政处罚法》对不予行政处罚作了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办案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需承担何种后果?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及《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复议诉讼中均要承担原行政行为被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后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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