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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抵免的增值税优惠(抵免应纳税额的专用设备)

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及操作


答: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主要应按照财税字[2000]49号和国税发[2000]9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具体操作可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时该文件规定:“第十条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购买节能设备税收抵免是否可结转?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因此,如果该企业购置这批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未在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完,当年不足抵免的,是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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