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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收据(建立收据和发票的领用制度)

1.0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3.0工作职责:


3.1财务部统一负责本公司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3.2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财务部规定。


4.0内容:


4.1各种票据的购买及印刷


4.1.1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4.1.2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公司自行印制发票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总经理核准,并报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后,在税务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4.1.3公司使用的各种发票、收据属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单位的发票、收据;属公司的收据需印制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品质部编号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印制;属各部门专用的票据需印制时,由需用部门提出式样,经财务部审核及品质部编号,报总经理批准后印制。


4.1.4财务部专管人员必须对购买、印刷或代收单位提供的各种票据进行验收,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拒收,各种票据验收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设专柜保管。


4.2 各种票据的领用


4.2.1财务部专管人员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4.2.2使用发票或收据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票据专管人员)。


4.2.3票据专管人员在向财务部领取各种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验看号码、发现有号码错乱的,应拒绝领用。


4.2.4票据专管人员对所领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员时,应进行登记、签收。


4.3各种票据的使用


4.3.1各种票据需按《发票收据使用细则》的规定进行使用。


4.3.2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4.3.3各种票据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4.3.4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


4.3.5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财务部。


4.4各种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4.4.1财务部有权对各种票据的使用随时进行检查。


4.4.2已用完的各种票据必须立即向财务部进行核销。


4.4.3财务部专管人员在核销各种票据时,必须对票据进行检查,发现有使用不当的,应提出意见进行纠正;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4.4.4.财务部专管人员应随时核查使用各种票据的人员有否及时将所收款项按规定上交,在各种票据核销后,应对整本票据报收款项有否上交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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