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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

汪美铃


刑法第13条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规定是刑法规定践行谦抑性要求的例证,使得其首要功能必然是出罪而并非是入罪。同时,因刑法的功能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故要求在理论及实践层面均要重视“但书”出罪功能的正确发挥,进而破除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存在的“入罪容易出罪难”的困境及难题。目前,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一方面裁判者对于“但书”出罪功能的认识不足进而导致适用力度小;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受“报应刑”刑法观的影响颇深,使得“但书”出罪功能难以被广为接受。如此一来,在刑法学界及社会重新正确审视“但书”出罪功能的应然内涵的基础上,贯彻社会常态治理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而探求“但书”出罪功能最大效用充分发挥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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