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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税电子税务局财务备案(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官网)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变为3种,分别为自然人登录、企业登录、代理登录。自然人模式登录后,下面只有自然人身份,只能办理自然人相关业务,例如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个人车购税申报等。企业模式登录,先输入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再选择登录人身份,输入账号、密码和验证码即可登录。代理模式登录,专指涉税服务机构人员(包括代账公司人员)登录,必须进行涉税服务相关信息采集,跟企业有委托关系后才能登录办理涉税事宜。现在登录使用的账号密码跟以前登录的一样。


2.申报时,纳税人发现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认证抵扣?


答: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电子税务局已经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单点登录对接,纳税人可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免登录跳转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在相应功能下面进行认证抵扣操作。


3.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条件,是不是要先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4.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5.纳税人由于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项,请问如何操作?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此次疫情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里面填写行政许可表,提交银行对账单即可办理。纳税人填写表单时,要注意本期职工工资预算和本期社保资金的预算项目,如实填写。上传的银行对账单要清晰可辨。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理。


6.疫情期间,如何发起纳税延期申报的核准事项?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该事项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业务,纳税人需要办理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功能进行办理。此次疫情期间,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该业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延期申报核准的原因选择“受疫情影响”的,无需预缴税款。


7.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从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8.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还有期限限制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2019年第45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从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信用级别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留抵退税政策有无影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2019年第45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10.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2019年第45号)要求,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1.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


12. 纳税人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1%的征收率,也可以选择3%的征收率。电子税务局系统默认为1%。适用截止日期为5月31日。


13.在此次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到5月底的,依据开具的征收率, 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14.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申报第一季度税款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1月、2月份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填写收入。3月份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相应调整为:第8栏=第7栏÷(1 征收率)。


15.小规模纳税人在外经营,3月份预缴税款的,是否适用1%的预征率?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当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的相关业务,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只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17.2020年4月,纳税人开展1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需要将2019年度亏损弥补,为什么没有带出亏损数据?


答:请先进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才能生成以前年度亏损数据,再进行2020年1季度预缴申报的时候,即可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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