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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

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分析发现密码

1.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财税〔2018〕51号)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分析:关键词是“发生”,也就是说只有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才可税前扣除,光计提不能税前扣除,但是不需要“支付”作为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


例某企业2021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9万元,如一直尚未实际使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是发生的财税人员培训费支出,但还未支付给培训机构,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则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2.工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关键词:“发生”及“支付”,工资薪金是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不仅仅是“发生”,还要“支付”,才能税前扣除。


#薪资##收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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