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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必要性(存款保险条例适用于所有银行吗)

存款保险制度在刚推出的时候,就有很多人质疑50万的保障限额是否有点低。央行给出的答案是,之所以定这个数字主要是因为央行统计,有近99.63%以上的居民储蓄在50万以内。50万的赔付标准完全可以覆盖绝大多数人群。


存款保险制度是2015年推出的,距今已经6年。这6年间,我们国家的储蓄存款也是逐年增长的。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储蓄存款增长11.3%,2017年增长8.8%,2018年增长8.1%,2019年增长8.87%,2020年增长10.2%。



按照这样的增长速度,存款保险赔付标准如果还要覆盖99.63%的老百姓,则需要提升到78.52万。


金融机构在缴纳存款保险费用的时候是按照存款数额来缴纳的,老百姓的存款数额增多了,金融机构交的保费也会增多,存款保险赔付的上限却没有变化,这本身就不合理。



那是不是可以将50万的赔付上限调整至78.52万呢?我觉得没有必要,因为这样调整,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我们应该从机制上考虑这个问题。


我建议不要设置固定的赔付限额,完全可以动态来调整。


比如2021年年初统计出2020年储蓄存款增长了10.2%,那么存款保险赔付上限就在2019年的基础上上浮10.2%。当然了,如果2021年的储蓄存款下降了,那就对2022年的存款保险赔付上限进行下调处理。



动态调整存款保险赔付上限有三大好处:


一、机制灵活,可操作性强

存款保险赔付上限与居民储蓄总金额变化挂钩,使存款保险条例活起来,不再是一劳永逸的政策。每年无需进行刻意调整。只需要根据居民储蓄总金额进行计算,居民就可以知道存款保险赔付上限是多少了。


即使部分居民不知如何计算,也完全可以考虑每年由人民银行计算好,公布一次。目前贷款LPR利率每个月公布一次,尚且能够实现,存款保险赔付上限每年公布也不是难事儿。


二、提高居民幸福指数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意义是在风险自担的前提下,尽可能把保障老百姓的财富。如果还不提升存款保险赔付上限那就违背了这个初衷。居民只担风险,却无法享受收益了。


储蓄存款每年都在增长,这说明大部分人的存款都在增多,如果银行破产,存款保险基金即使赔付50万,也可能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存款增多的前提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经济不断发展,势必会带来物价的上涨。我清楚地记得,2015年,50万可以在郑州三环边买一套70平方的房子,现在再买同样的房子,需要100万。


物价上涨,货币购买力不断下降,银行破产大概率也是经济萧条下的产物。老百姓看着手里的50万,不会有一种“幸亏还有50万”的幸福感,他们只会有“怎么就剩50万”的愤怒感。


储蓄存款数值在不断增多,动态调整赔付上限可以有效保障居民财富,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当然如果储蓄存款下降了,赔付上限调低也是理所应当。


三、良性循环

我身处银行业,对银行揽储的压力有着最直接的感触。储蓄存款增长乏力已经不是哪一家银行的问题了,而是整个银行业的问题。证券公司的开户数也在不断增多,老百姓有了钱也更愿意投入到权益资产中去。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理财产品也在吸引着居民存款。银行存款的市场越来越小。



对于大部分投资者来说,银行存款可以被列作无风险资产,权益类资产风险较高,配置一些无风险资产可以缓释风险。说是无风险资产,其实还是有风险,这种风险就是银行破产风险,只不过这种风险出现的概率极低。可是一旦发生,那就是颠覆性风险,很多人都将存款保险基金赔付的上限作为配置无风险资产的上限。


将存款赔付上限动态调整有利于银行吸纳存款,存款增多了,存款保险赔付上限会进一步提升,老百姓的存款就会更有保障,最终形成良性循环。


总结:

居民储蓄不断增长,存款保险规定的保障限额却不发生变化,似乎有些说不过去。可如果现在调整,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明年又增加或减少,是不是还得调呢?我建议可以考虑将存款保险赔付上限与居民储蓄存款总额进行动态调整。这样做有三大好处:





1、机制灵活,可操作性强,可以参照贷款LPR利率的公布方式来进行;


2、提高居民幸福指数,储蓄存款增多,保障也增多,会让居民在赔付时感受到幸福;


3、有利于银行吸纳存款,进一步提高存款保险赔付上限,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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