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实现采矿权抵押权,均对受让人的资质提出了同等要求。这是因为采矿权抵押权的实现从实质上来说是采矿权的转让,由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等法律法规对矿业权受让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故采矿权抵押的实现不同于一般财产抵押的实现,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具体阐述如下。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探矿权或者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六条规定:“转让矿业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矿业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规定:“探矿权人或者矿业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矿业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通过拍卖、变卖还是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采矿权抵押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包括采矿权的抵押权人)均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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