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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怎么样填所得税季报(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报股东分红怎么填)


一、取得投资企业年底分红涉税处理

年底许多企业都会进行分红,取得这些分红涉税该如何处理呢?


以下是三种不同主体取得分红的涉税情况:


1. 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


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个税缴纳需分情况而定。


如果属于给个人股东的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流通股分红另有规定。


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件: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居民企业取得分红


居民企业取得分红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


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符合条件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二、跨年度收入和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年末许多企业关账,但难免会因为拖欠付款、流程问题等等导致出现跨年的收入和支出,出现这种情形在企业所得税上该如何确认收入和支出?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记得一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1. 跨年度收入确认


1)跨年度劳务收入: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2)跨年度租金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跨年度捐赠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其中,连锁店经营的加盟特许权、品牌经营特许权等也属于特许权的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即便出现对方拖欠付款,企业在合同约定日期内未收到款项,也需要在当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5)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样,企业即便没有如期取得利息收入也应确认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在年末除了做好账务处理,也要注意盯紧一些合同的约定时间,将未收到款却仍要确认所得税收入的情况及时确认收入。



2. 跨年度支出处理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三、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

很多企业“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对员工个人或者老板的借款,其中一部分是为满足其日常工作所借的备用金,还有一部分属于特殊事项“借出”给员工或老板的款项。在年终即将结束时,要注意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均要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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