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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公司法第186条是强制性规定吗)

【条文定位】


位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


【条文内容】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新旧对照】


失效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对照结果】


仅为文字性调整(新增标记:绿色字体;删除标记:红色字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人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及活动要求、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以及法人清算终止的规定。


【学习要领】


1.法人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及活动要求


清算期间,是指法人在解散事由出现并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及处理剩余财产直至清算结束的这段时间


法人开始清算后,并不意味着主体的注销,在清算期间,法人主体仍然存续,法人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不能从事与清算事项无关的活动,以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对于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第2款等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是指法人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


法人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根据法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于营利法人,如公司法人。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对于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分配方式,《民法典》本编第95条专门作出了如下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3.法人清算终止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出现法定事由后,结束经营活动并完成清算、注销等法定程序后使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


在清算程序结束后,对经过登记设立的法人,必须经过法人注销登记程序,法人方告终止。而部分法人在设立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这类法人在清算结束时,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法人即可终止。


(知识点延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法人解散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对有关主体的责任承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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