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案例(举例说明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消费税)


律师:李鑫




前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类犯罪。本罪极易与逃税罪等罪混淆,因此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关键因素。


法律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0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典案例




01 张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6刑终289号


法院认为:


张某成立淮北南山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成立淮北南山公司主要开展“变名开票”业务,没有实际购进、加工、生产燃料油,却为他人虚开销售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淮北南山公司收取每吨50至70元不等的费用,使其他公司逃避缴纳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获取巨额非法利润,侵害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张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采纳问题。法院认为,该报告依据的是公安机关提供给鉴定机构的相关发票资料、询问笔录等材料进行的分析,自己没有进行相关的调查,其结论的取得完全建立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在鉴定情况中仅说明开具发票的数量、税额等内容,没有对鉴定过程进行描述,没有对材料进行分析、说明的过程。且该报告认为淮北南山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意见已经超出其职权范围, 故对该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皖06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二十九万二千七百零一点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他被告人略)


张某等人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19)皖06刑终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孟庆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汴刑终字第95号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孟庆弘为他人虚开税额为52192.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额为51997.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税额在10万元以上,属犯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庆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应当相加,而应当取数额较大的销项税额即为他人虚开的税额52192.75元为其犯罪数额,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孟庆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准确,但认定犯罪数额错误,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裁判结果


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兰刑初字第25号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数额较大)判处被告人孟庆弘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孟庆弘不服,提出上诉。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9号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被告人孟庆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03 丁某某、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终275号


法院认为


一、被告人丁某某、段某某、解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在案证据显示,美虹公司与富伟公司并无业务往来,甚至美虹公司本身亦无任何真实业务,三伟公司所购商品与美虹公司无关。即使美虹公司作为货源方向富伟公司的上游公司供货,丁某某、段某某、解某某的供述及在案证据均显示,美虹公司与三伟公司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在富伟公司与三伟公司的真实交易中,美虹公司作为与该交易无关的第三方,其为富伟公司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属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一审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数额并无不当


在认定骗取税款数额方面,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性,只有在纳税公司已经实际负担税款的前提下,才能在销售货物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本案中,三受票公司并未缴付上述税款,却通过让美虹公司代为开具增值税票这一不正当途径取得抵扣凭证并实际抵扣,其实际抵扣的金额即为所骗取税款额。丁某某、段某某分别作为开票方、介绍人,对该数额共同承担责任。丁某某作为开票方,其运营公司及开具发票所承担的税负等费用,应认定为其犯罪成本,不应在犯罪中予以扣除。此外,美虹公司并无实际经营活动,无从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综上,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数额与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款数额、受票公司实际抵扣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均一致,认定并无不当。


三、被告人解某某所在公司为单位犯罪,不应对其个人判处罚金


本案中,解某某作为三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购买发票并抵扣公司税款,应当定性为单位犯罪。依据《刑法》205条之规定,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只能判处自由刑并无罚金。一审对解某某并罚了五万元罚金,该判项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京01刑终275号刑事判决,撤销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项,改判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余判项予以维持。因原审被告人解某某为单位犯罪,不应对其个人判处罚金,故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二审予以改判。






辩护要点


1、此罪与彼罪。


(1)本罪与逃税罪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不应该拿国库的钱你拿了,逃税罪是应该缴给国库的钱你没缴。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主要开展“变名开票”业务,没有实际购进、加工、生产燃料油,专为他人虚开销售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侵害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根据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企业如果逃税,必须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才构成犯罪。


(2)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区别。


骗取出口退税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虚开行为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手段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部分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较重,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2、罪与非罪。


(1)客观上要求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而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并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a.代开发票行为模式:


具有三方主体,包括卖方、买方(受票方)和开票方,通常是买卖双方具有真实交易,卖方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卖方介绍有开票资格的开票方为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与买方(受票方)不具有真实交易。此种行为模式是否构成虚开罪,应当从虚开行为和骗取税款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建议对于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企业,应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有其他第三方进行开票,否则极易构成虚开罪。)


b.挂靠开票行为模式:


在挂靠前提下进行的代开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开票方与卖方是一致的,不得认定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故不认定为犯罪。挂靠方式的生产、建筑等,挂靠方通过被挂靠方开具发票给相对方,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与相对方有实际货物交易或实际接受/提供应税服务,则不构成虚开罪。


(2)主观上要求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为夸大自身经济实力,通过对开或环开的方式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实际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未受到损失的,不构成虚开犯罪。




3、立案追诉标准及犯罪数额。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注意: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虚开的数额。




律师总结




合法开票行为,要求真实交易和开具发票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总体来说,合同交易买卖双方与开具发票开受双方主体须对应一致,金额相符,不具有骗税目的,则不构成虚开罪。因此对于本罪的辩护也应从交易主体、交易流水、骗税目的、涉案数额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以在法律范围内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