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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境外借款(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外人民币借款)

前言:


一人民币、外资企业

1、概念

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的法人资格,按照国际税收惯例,我国应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2、分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人民币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外商投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公司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公司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二、主要税收

1、增值税:3%;6%;13%


2、增值税附加:12%


3、企业所得税:25%


4、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外商独资企业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融资租赁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外资企业的境外汇入资本金的规定

法律依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商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


(借款1)境内直境外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2)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外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外商借款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



(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5)银行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结售汇、境内划转以及对外支付等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本规定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


(6)银行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通过外融资租赁汇局指定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应按外汇管理规定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开立相应账户,并将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


(7)流程: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基本户,资本金户,一般户)——外管局备案登记——汇入境外投资款(资本金户)——根据外管局备案表结汇,银行登记结汇额度——转入基本户或一般户——正常使用



四、外债登记管理

1、投注差


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2、其他外债数量控制方式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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