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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适用哪个企业会计制度(什么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而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即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后的差额,并入当期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行研发生产线,目前在建工程科目100万,现到了试运行阶段,生产并销售产品5万元,假设对应的成本是4万元,暂不考虑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4000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4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在建工程 50000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收入5万元,调增成本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同时在建工程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会计基础为99万元。


按照最新政策,即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比如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适用的会计准则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修订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修订改变了原有试运行销售收入冲减固定资产成本的做法,明确要求按相关准则确认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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