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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2021全文音频(行政处罚法的关于90天的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此,我们解读如下:


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一般为2年;本次《行政处罚法》修订时(2021年7月15日生效),专门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延长至5年(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行为终了之日在2021年7月15日前的处罚时效应仍为2年);其他法律对特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未被发现”指的是未被违法事项的主管机关发现。因此,违法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虽然自己在处罚时效内知道违法行为但未向主管机关反映、举报的,仍属于“未被发现”。但此处“发现”并非指主管机关正式立案,而是指主管机关通过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因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收到材料。


三、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该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里处于持续之中的情形,即单个违法行为本身具有时间上的不间断性。


四、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指的是行为本身的终了,而非危害后果的终了。


五、对于超过处罚时效的违法行为,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撤销案件或不予受理,亦无需就被举报行为是否违法单独作出结论(即使不处罚);举报人据此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通常会驳回举报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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