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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5号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7号公告)


各地税局一周房地产行业问答、税务稽查案例(截止20210430)


日期:2021.5.5


1、2021年4月支付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款成本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


问题内容:省局专家,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底公司开发的一个商住楼项目已竣工验收,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80%,已售面积预收房款应确认2020年度收入的实现,但是项目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2020年底预付工程款30%,2021年4月10日,甲、乙双方确认了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决算。取得了工程增值税发票,支付工程款60%,到4月10日止累计支付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款90%。目前我公司正准备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对2020年度未实际支付,但在2021年4月份已实际支付的2020年度确认收入实现的已售面积应负担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成本费用,我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5


答复内容: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2、佛山二手公寓发票25万、售价30万,税费多少?


内容:目前拟购佛山禅城的二手公寓,该房已满8年,其初购发票25万,现售价30万,房东和我要交纳的税费各是多少?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30 17:02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个人卖方涉及的税费:一、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5%)×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征。(减按50%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按转让不动产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佛山市确定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四、土地增值税:(一)据实计征。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二)对不能按规定据实计征的,确需核定征收的,以转让收入全额按以下税率计征:6%。五、印花税: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减按50%征收) 买方涉及的税费:一、契税:按成交价的3%征收。二、印花税:(减按50%征收) (一)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二)受让方缴纳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采用现售合同,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目前开发的一个楼盘已竣工。目前我们销售房屋,和购房人签订的是现售合同。请问房地产企业在现售合同下取得的回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30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若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若你司在之后直接销售房地产项目,则不需要先行预缴,直接进行纳税申报即可。


4、财税2016 23号文是否继续执行?


问题内容:9月1日契税法正式实行,契税法税率为3-5%,请问财税2016 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关于契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继续执行?请在系统书面回复,不用电话回复,谢谢。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30


答复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目前全文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总局网站留言】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在2020年度完成大部分的预售并收到预售款,预售款已预缴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并在季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照预计毛利预缴了企业所得税。本项目2020年12月竣工备案,但由于2020年并未交付给购房者,因此会计未确认收入、未结转成本。问题:1、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哪一张表中的哪一行填报?2、接上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就2020年度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增了,2021年二季度又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我们在申报2021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用负数冲回对应的实际毛利额?否则我们将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


更新日期:2021-04-29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1、按描述情况,2020年年报应先做纳税调整,调增完工收入和成本,同时在A105010表第26行将预售收入转完工收入。


2、可以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冲回。


144030000000014022920 企业所得税处 2021-04-28


6、我有一个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我将该房产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我收取租金,其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应该由谁缴纳呢?我看文件上写的是,纳税人是实际使用人,我理解的实际使用人就是该房产的承租人,但是我是出租房产的房产所有人,我在使用该房产赚取收入,是不是也视为我在实际使用该房产上的土地呢?


留言时间:2021年04月27日 答复时间:2021年04月28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7、营利性医疗机构无租使用房产、土地税收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无租使用关联单位的房产土地,可以享受3年的免税政策吗?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9


答复内容:


1.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根据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8、园区管委会收回土地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为工业企业,前期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因市场变化,项目仅部分完成建设。现园区管委会正盘活存量土地,要收回未建设完成区域的土地,并给予此收回区域的土地、资产和资金利息补偿,请问此补偿金额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9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9、房地产企业的样板房是否要交房产税?


内容:我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利用本公司开发的几套商品房作为样板房,主要用途是供客户参观。我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司的样板房是自用,要根据次月开始要交房产税。我司的观点是:1、依据国税发〔2003〕89号中第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2、样板房是为销售产品而定制的样板,本身就是广告、推广的性质。3、客户在买房前,都是要参观的,不仅是样板房,其他的毛坯房的现房销售,也会要参观,如果把参观也认定为使用的话,那几乎所有待售已被参观过房屋都可以认为是使用。4、如样板房的性质认定为使用,那么,无论是作为居住、办公、商用质性,样板房都是达不到交付标准的。房地产企业的样板房是否要交房产税?依据是什么,使用的范围包括哪里?现恳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局给我们企业回复,万份感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9 10:31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样板房作为销售展示用途供客户参观,属于企业自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10、二套房契税标准


问题内容:赤坎区第二套房子105平方的契税标准是多少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9 16:10


回复内容:按规定,第二套房的契税按2%征收。


1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问题内容: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04-28


答复内容: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房产税问题


问题内容:企业免费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是否要缴纳房产税?注意我公司是免费出租。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8


答复内容:如贵公司将自有房产“免费出租”给职工作为宿舍的,应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自2019年1月1日起,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如贵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可享受减按50%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3、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初装费是否可以列入开发成本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进程中,我司支付了燃气安装工程费1240万元,我司认为此部分费用,属于基础设施费,我司也未向客户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但在税局稽查过程中,税局认为此部分为我司代收代付费用,至于我司不向客户收取,属于我司自愿放弃权益。根据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规定“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请省局明确我司将燃气入户安装费列入开发成本是否合理?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8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4、社会民间投资签订国有土地一级开发业务,若合作协议约定非保底投资收益,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题内容:根据《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及公告解读,营改增前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上述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认为一级来发业务取得的收益为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期待回复,谢谢!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1-04-28


答复内容: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15、法定继承的房子如果要买卖过户怎么核定房子满几年


内容:请问:现有一套自建房,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是1994年12月28日,国土证登记时间为2010年6月5日,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如果现在法定继承过来之后再立即把此房交易过户出去,需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个税?甚至是否还需要再交出让费?而这个是否需要交纳,这个年限核定标准是按原房产证上时间(1994年12月28日)计算,还是按照继承过来之后的日期计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8 17:19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为确保您咨询的准确性,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16、司法拍卖房屋如何缴税?


内容:法院对查封的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成交价如果是评估价(珠海税局已评估126万元壹套),拍卖成交后需要缴纳那些费用?房产是2014年查封至今。我问的问题是开发商要补缴哪些费用?买家我要交那些费用?(我是珠海户口,珠海市区已有壹套房产。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8 09:39


回复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产品,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买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竞拍前请留意拍卖文书相关事宜。


17、房地产开发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由开具不带税点的发票转变为正常9%税率的发票呢?


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尾期,房子基本卖完,但尚未办理竣工备案,也并未交房。此阶段有客户想要开带税点的发票以交契税,我们是否能在交房前开具带税点的发票呢?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3


答复内容: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房地产项目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如您单位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给购买方全额开具带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票。另外,纳税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签订合同后即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任何时间均可缴纳契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18、三明市土地增值税清算


问题内容:根据《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明地税发[2008]31号)有关规定,对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的计算分摊方法原则上按闽地税发〔2008〕64号文规定的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此外,也可采用土地成本及税金按其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其它成本按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请问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土地成本及税金按其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这条还有效吗


附件: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docx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7


答复内容:经核实,《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明地税发〔2008〕31号)文件已失效。


19、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能否由企业缴纳?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5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解读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规定。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后一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


因此,公告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绿色生态小区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第三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请问企业在通过绿色住区预评审后按15%优惠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最终未通过绿色住区终评审,重新申报补税,是否需要按补税金额补交滞纳金?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5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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