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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以物易物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物易物销售方式,以购销金额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记 者 董 娜


通讯员 谢 晴


近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桩较为特殊的案件。案件的主角是设立在北仑的A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制品、阀门及配件、五金制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业务。


经查,A公司将产生的废铜进行外加工,在这一过程中时常用废铜向Z公司换取同等价款的铜料,而不是以货币进行结算。同时,A公司将该交易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并未计入收入,与Z公司完成交易后,在账务上只做了存货之间转移、冲抵应付账款的处理,并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一‘以物易物’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有其特定的税法规定。”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以物易物”是指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交换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销售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购与销的两种行为,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也就是说,换入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成本,换出的资产确认销售收入;自产的按照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外购的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


该案最终查补税款、罚款合计超20万元。税务部门提醒,“以物易物”时,可别忘了缴税。广大纳税人要严守税法规定,切不可偷换概念,企图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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