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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法(草案)审议:维持税率20%不变

每经记者 张钟尹

8月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草案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烟叶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草案提出,烟叶税税率为20%,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烟叶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同时,明确了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烟叶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叶,范围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作出说明。肖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暂行条例》自2006年实施以来,运行比较平稳,2006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烟叶税1097亿元,年均增长12%。

肖捷表示,除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外,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了烟叶税,税源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烟叶税收入合计占比61.7%。

肖捷指出,烟叶税为地方税,收入一般归属县、乡两级政府,是烟叶产地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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